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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出臺易地扶貧搬遷稅費優惠政策 |
發布時間:2016/9/26 來源: 閱讀次數:3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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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降低易地扶貧搬遷成本,近日,廣西出臺了易地扶貧搬遷稅費優惠政策。廣西財政廳認真履職,積極推進該項優惠政策的落實,并做好相關減免稅費的測算工作。
本次廣西易地扶貧搬遷稅費優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
一是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對實施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的自治區級平臺公司和市級﹑縣級平臺公司以及項目承擔單位,其易地扶貧搬遷業務收入占該公司(單位)業務總收入70%(含)以上,免征屬于其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易地扶貧搬遷業務收入占該公司(單位)業務總收入50%(含)以上至70%(不含),減半征收其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根據測算,預計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年均減免1億元。
二是對印花稅的優惠政策。自治區級平臺公司與銀行貸款合同﹑自治區級平臺公司與市級﹑縣級平臺公司的轉借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免征印花稅。根據測算,預計印花稅年均減免1200萬元。
三是在現行稅收法律法規框架內,根據中央授權,按照稅收征管權限的有關規定,自治區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涉及的契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給予最高限度減免優惠。
二、在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方面
一是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的優惠政策。增減掛鉤項目中新建農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區公共基礎設施用地,以及增減掛鉤項目所在市縣利用節余指標供應的脫貧攻堅項目用地,未超過自治區下達增減掛鉤周轉指標的,按規定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易地扶貧搬遷用地以“先補后占”方式占有和補充耕地,補充的耕地經確認符合數量相等、質量相當要求,準予免交耕地開墾費。對因建設占用耕地(占用基本農田的除外)又不能自行補充的,符合自治區基礎設施重大項目范圍的,按自治區重大項目優惠費用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二是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優惠政策。對在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建設的用于扶貧移民安置的工程劃撥用地,不征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三是對土地登記費的優惠政策。按《關于土地登記收費及其管理辦法》(國土(籍)字〔1990〕93號)規定程序減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土地登記費中的土地權屬調查。
四是對白蟻防治費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的優惠政策。降低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白蟻防治費收費標準,按原收費標準的80%收取。市政部門修復被挖道路所需工作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在此基礎上可相應調減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收費標準,調整額度由當地物價部門商相關單位辦理。
根據測算,預計以上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在“十三五”期間將涉及收費基金減免規模下限12.16億元,上限43.76億元。
三、在政府定價的經營性服務收費方面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污水處理費、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費等政府定價的經營性服務收費,自治區各級政府在定價過程中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在定價權限內按最低標準定價收取。
四、在市場定價經營性服務收費方面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涉及的市場定價經營性服務收費,本著支援脫貧和保本微利原則,由各行業協會協調相關服務機構按照執業收費標準的低限并打折收取。
通過以上優惠政策的實施,將有效降低在縣城、建制鎮建設的易地扶貧搬遷工程稅費繳納水平,有利于推進廣西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的實施,為打贏“十三五”脫貧攻堅戰提供資金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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