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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稅函[2004]177號 關于貫徹落實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委托理財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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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委托理財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新地稅函[2004]177號 2004-4-14 經研究,現將委托理財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委托理財的基本涵義 據了解,所謂委托理財是指單位和個人將自有資金委托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股票、國債、基金等有價證券買賣或貸款及其他信托投資的業務。就證券公司而言,是指其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即證券公司作為受托投資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和投資委托人的投資意愿,與委托人簽訂受托管理合同,把委托人的資產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以實現委托資產收益最優化的行為。就信托公司而言,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信托公司)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二、對委托理財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非金融企業和其他單位及個人委托非銀行金融企業進行買賣股票、國債、基金等投資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對非金融企業和其他單位及個人取得的收入不征收營業稅;對受托理財的金融企業取得的傭金收入(受托人代為買賣有價證券實際取得的收入)按“金融保險業——金融經紀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金融企業委托非銀行金融企業進行買賣股票、國債、基金等投資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金融機構(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或期貨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對委托方金融企業取得的收入按“金融保險業——金融商品轉讓”稅目征收營業稅,并由受托方證券公司或信托公司進行代征代繳;對受托方證券公司或信托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同上)按“金融保險業——金融經紀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5]156號通知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關于“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的規定,對單位委托信托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取得的收益應按“金融保險業—貸款”稅目征收營業稅,并由受托辦理信托業務的信托公司代扣代繳。對個人委托行為取得的收益暫不征收營業稅。 (四)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執行,即單位和個人進行委托理財業務從2004年6月1日新簽訂的合同按本通知規定執行。若國家稅務總局對委托理財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本通知下發前對委托理財業務已經征收的營業稅不再退還,未征的不再補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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