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川地稅函[2006]561號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14 |
|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川地稅函[2006]561號 發文日期:2006-12-21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稽查局: 近接樂山市地稅局《關于四川南方制膠有限公司征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問題的緊急請示》(樂市地稅發[2006]162號)、雅安市地稅局《關于處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內享受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所擁有房產和車船時間界限如何確定的請示》(雅地稅發[2006]258號)。經研究,現將外商投資企業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享受經營期內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問題 (一)對《四川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涉外稅收管理和服務的意見的通知》(川地稅發[2005]16號)文件第二條第三款的理解問題。 《四川省鼓勵外商投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廢止后省局先后下發了《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四川省鼓勵外商投資條例廢止后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情況的意見》(川地稅發[2004]33號)和川地稅發[2005]16號文件,但僅對《條例》廢止后繼續享受優惠政策作了具體后續管理規定,并沒有新設定享受減免稅的條件,因此各地在理解執行上應與《條例》及省政府相關文件保持一致性和連貫性。 外商投資企業在《條例》廢止后能否繼續享受經營期內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的優惠,首先應取決于其在《條例》廢止前是否具備了相應的基本資格,即:符合原《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十二個類別且已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其具備經營期內享受該項優惠的資格。其次,其中的產品出口和先進技術須于2003年12月2日前取得相應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其他十個類別的企業,其主營行業還須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的投資項目。即:首先在符合原《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基礎上,同時又滿足川地稅發[2005]16號文件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三個條件之一的外商投資企業,才具備繼續享受經營期內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優惠的資格。在具備上述資格的前提下,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在以后取得相關認定證書的當年度可以繼續享受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優惠,未取得該證書的年度及其以后均不得繼續享受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的優惠。 據此,樂山市地稅局反映的關于四川南方制膠有限公司的征免稅問題,因其不能提供2003年12月2日前的有關資格證書等相關資料,故不能享受經營期內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的優惠,只能按照生產性企業享受十年免征的優惠。 (二)享受免稅的房產和車船的時限范圍問題。 《條例》廢止后,繼續享受經營期內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優惠的企業,其免稅房產和車船的范圍應為:企業在2003年12月2日前已經擁有即已經產生納稅義務的房產和車船,不包括處于在建工程階段和尚未投入使用的房產,且房產和車船享受優惠的價值僅限于2003年12月2日前已經形成擁有且記入固定資產的價值,凡因2003年12月2日后對房產和車船進行改建、擴建或重新評估等所增加的固定資產價值一律不得享受減免稅優惠。享受三年、十年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優惠的企業,同樣適用以上規定。 據此,雅安市地稅局反映的關于雅安三九藥業有限公司的征免稅問題,對其2003年12月2日前已經擁有的房產、車船可繼續享受免稅的優惠,但2003年12月2日以后新增的房產和車船不得享受免稅的優惠。 (三)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認定問題。 根據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現商務部)《關于確認和考核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實施辦法》([1996]外經貿資發第822號)的規定,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證書均由省級外經貿部門即現省級商務部門頒發。各級主管地稅機關在進行減免稅資格確認審核時應以省級商務部門頒發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證書為依據。 二、關于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證書認定問題 目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認定通常是由商務部門在第二年對上一年度的情況進行認定,客觀上存在一定的滯后,企業在申請本年度減免稅時可能無法出具本年度的資格證書。從實事求是、方便納稅人的角度考慮,地稅機關在審核外商投資企業減免稅申請報批資料時,對確因上述原因無法提供當年度資格證書的,可采取“先予承認、后再補足資料”的方式,準許其享受當年稅收優惠。企業應于下一年度及時主動補報上年度資格證書及相關資料,如企業無法提供則地稅機關應追征其已經享受的免征稅款,且以后年度不得再繼續享受此項優惠。 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