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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函[2013]60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注冊稅務師行業年度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3/12/14 來源: 閱讀次數: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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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注冊稅務師行業年度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
稅總函[2013]607號 2013.10.3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自2007年以來,各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報送注冊稅務師行業年度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875號)要求,按時填報《XX年度稅務師事務所基本情況》等6張行業報表,為全面掌握行業發展的基本情況,加強行業監管,制定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據。為了更好地適應行業發展需要,加強行業基礎數據的統計分析和增值利用,稅務總局決定對行業報表進行修訂。現將有關修訂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表修訂內容 (一)XX年度稅務師事務所基本情況統計表(表1) 備注欄改為“委托人戶數”;“法人代表(所長)姓名”改為“法定代表人(所長)姓名”;將“出資人數”改為“股東人數”。為使報表更清晰明了,要求有限所與合伙所分別填列。 (二)XX年度注冊稅務師行業人員情況統計表(表2) 合并原有欄目“中專”和“高中及以下”為“大專以下”;“60歲以上”改為“61歲以上”;“人員總數”改為等于“執業注冊稅務師人數”與“其他從業人員”之和;“具有其他專業服務資格的從業人員”欄目下增設“事務所內非執業注冊稅務師”、“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和“律師”四欄;增加“政治面貌”欄目,下面分設“中共黨員”、“民主黨派”兩個子目;“備注”欄目下增加“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兩個子目,每項下增加“全國”、“省”、“市”和“縣”四小項。
(三)XX年度稅務師事務所機構情況統計表(表3) 刪除“變更項目”中“有限轉合伙”、“合伙轉有限”兩欄;在“稅務師事務所分公司”子項中增加“分公司注銷數”;改“機構數”為“分公司總數”,列“人員總數”之前。 (四)XX年度注冊稅務師行業收入情況匯總表(表4) 報表名稱中,去掉“經營”字樣;在“主營業務”中分設“涉稅服務業務小計”和“涉稅鑒證業務小計”;涉稅鑒證業務中增列“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改為“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鑒證業務”;刪除“其他業務”下的四個子目;“支出總額”中增加“其他支出”;刪除“利潤總額”下的兩個子目。 (五)XX年度稅務師事務所規模情況統計表(表5) 報表名稱由“注冊稅務師行業經營規模情況統計表”改為“稅務師事務所規模情況統計表”;“其他業務收入”中刪除“業務”字樣;去掉“備注”欄。 (六)XX年度注冊稅務師行業鑒證業務情況統計表(表6) 修改“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業務”為“調增應納所得稅額”與“調減應納所得稅額”之和,相應替換第三欄至第六欄的“調增應納稅額”、“其中:調增應納所得稅稅額”與“調減應納稅額”、“其中:調減應納所得稅稅額”欄目;增加四項涉稅鑒證業務“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鑒證業務”“企業注銷稅務登記稅款清算鑒證業務”“研發費加計扣除鑒證業務”等;“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改為“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鑒證業務”;刪除“鑒證業務收入合計”。
二、上報時間及要求 表6的上報時間由每年的7月31日改為3月31日,與表1—表5的上報時間一致。修訂后的報表將于2014年3月1日啟用。請各地做好報表修訂前后的銜接工作。
附件: 1.XX年度稅務師事務所基本情況統計表(表1) 2.XX年度注冊稅務師行業人員情況統計表(表2) 3.XX年度稅務師事務所機構情況統計表(表3) 4.XX年度注冊稅務師行業收入情況匯總表(表4) 5.XX年度稅務師事務所規模情況統計表(表5) 6.XX年度注冊稅務師行業鑒證業務情況統計表(表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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