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看該答復我們并不能判斷是否屬于“對企業補償型的對賭協議”的稅務處理的答復,我們也不能了解對賭協議的內容是什么。筆者查閱了該答復對應的海南航空的有關公告,發現該答復可能夠能夠是針對2008年12月的一個關聯交易(我不完全確定是否就是針對這個交易出的答復哈,請讀者注意此點)。筆者針對該交易分析如下:
一、案例背景介紹
(一)關聯交易概述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航空”)擬以61856.766萬元價格受讓“海航酒店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航酒店集團”)持有的“北京燕京飯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燕京飯店”)45%股權;以172834.792萬元價格受讓“揚子江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子江集團”)持有的“北京科航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航公司”)65%股權和海航酒店集團持有的科航公司30%的股權。
(二)交易股權架構及關聯方
1、“海南省發展控股公司”(以下簡稱“海南發展控股公司”)
海南發展控股公司屬于國有獨資公司,股東為海南省國資委。海南發展控股公司持有大新華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新華航空”)40.65%股權,屬于海南航空的實際控制人。
2、大新華航空
大新華航空持有海南航空51.68%的股權,系海南航空的控股股東。
3、“海航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航集團”)
海航酒店集團、揚子江集團均為海南航空的股東海航集團的下屬公司,與海南航空構成關聯關系,但并非控股股東。
4、海航酒店集團
海航酒店集團屬于海航集團的子公司,持有燕京飯店45%的股權和科航公司30%的股權。
5、揚子江集團
揚子江集團屬于海航集團的子公司,持有科航公司65%的股權。
交易前的股權架構簡圖如下:
(三)業績補償概述
為保護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東的權益,根據中銘國際資產評估(北京)有限責任公司中銘評報字[2008]第0009號北京燕京飯店股權項目資產評估報告書以及公司對北京科航項目所做的盈利預測,轉讓方海航酒店集團、揚子江集團的控股股東海航集團有限公司已作出承諾,2009年、2010年、2011年,燕京飯店凈利潤如果無法達到預測的9698萬元、12402萬元、12938萬元;北京科航凈利潤如果無法達到預測的8169萬元、9452萬元、11630萬元,海航集團將按權益比例(燕京飯店45%股權、北京科航95%股權)以現金補償方式補足凈利潤差額部分。
二、盈利預測實現情況及補償
根據海南航空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的年報披露:
1、科航公司2009年實際凈利潤為-3,503萬元,與海航集團承諾的缺口為11,672萬元,相關差額公司已經于2010年上半年。全部收回。科航公司2010年凈利潤為60.25萬元,與海航集團承諾的缺口為9,392萬元,公司計劃2011年上半年收回。
2、海航集團承諾的缺口9,392萬元在2011年已經兌現。
三、海南航空股權收購交易及盈利預測補償(對賭協議)的財稅處理分析
(一)會計處理
從公司法視角,本交易屬于海南航空從海航酒店集團、揚子江集團手中收購其持有的燕京飯店、科航公司股權的股權收購重組交易。從會計視角來分析:
1、海南航空收購海航酒店集團持有的45%的燕京飯店股權
由于海航酒店集團對燕京飯店的持股比例僅為45%,不構成控制,但構成重大影響。因此,該收購不屬于《企業合并準則》所規范的企業合并,受《長期股權投資準則》規范的股權投資(權益法)。海南航空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燕京飯店 61856.766
貸:銀行存款 61856.766
2、海南航空收購揚子江集團持有的95%的科航公司股權
由于海航酒店集團對科航公司的持股比例為95%,構成控制,屬于《企業合并準則》規范的企業合并,但由于海航集團并不控制海南航空,所以不屬于同一控制的控股合并,屬于非同一控制的控股合并。海南航空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科航公司 172834.792
貸:銀行存款 172834.792
3、海南航空收到海航集團盈利補償款的會計處理
我國目前并沒有針對盈利預測補償(對賭協議)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明確的規范和意見。實務中,主要存在如下兩種觀點和方式:
(1)調減投資成本款
該觀點認為,它屬于收購方或合并方在補償期內收到或有對價時對投資成本進行調整的問題。收購方或合并方收到的補償,不同于從被投資公司中分得的股利,同時原先持有的股權比率也沒有發生變動,因此不作為收益,而作為沖減長期股權投資賬面成本處理較妥。對方股東作為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賬面成本處理即可。即,收購方或合并方(海南航空)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1,088.40(11,672×95%)
貸:長期股權投資——科航公司 11,088.40
其實質是,海南航空支付的收購對價為172834.792萬元,該對價是基于,目標公司科航公司已經在“未來收益法”下對股權評估作價時考慮了未來的盈利。所以,如果未來科航公司達不到盈利預測的數,則股權出讓方海航酒店集團、揚子江集團的控股股東將按照如下方式以現金進行補償:
(1)補償金額=(科航公司盈利預測數-科航公司實際盈利數)×95%;
(2)補償對象:海南航空
這樣的補償方式就是通過出讓方返還部分收購對價給上市公司(即海南航空),從而使得收購方海南航空可以得到補償。因為收購時基于未來盈利而作出的對目標公司/資產的估值偏高,出讓股東作出補償就是一種對當時收購對價的調整。其方式就是在不改變各股東股權比例/結構的情況下,對收購公司進行補償,從而間接使得收購方上市公司的原股東的利益得到補償,當然實際也可以對原股東進行對賭補償,但鑒于上市公司股東眾多且分散,所以這種股東之間的對賭方式在實務中操作起來很麻煩和繁瑣,并不經濟,所以采取這種間接的方式是現實的。
因此,會計處理上,就視為對海南航空支付的收購對價172834.792萬元的調減。調減后,海南航空收購科航公司的成本變為了161746.40萬元(172834.792-11,088.40)。
(2)期權學說
對賭協議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并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于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關于此處理,從理論上是完備的,但在實務中并不好操作,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限于篇幅,本文并不詳細介紹這種方式,該方式在英美國家屬于主流的處理方式,自有其原因,不再詳述。讀者可以參閱: 。本文并不采用這種方式進行處理。
4、海航集團支付盈利補償款的會計處理
由于海航集團屬于并非股權對價的接受方,但代為支付了盈利補償款,因此,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海航酒店集團 3501.60(11,088.40×30%/95%)
——揚子江集團 7586.80(11,088.40×65%/95%)
貸:銀行存款 11,088.40
受到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11,088.40
貸:其他應收款——海航酒店集團 3501.60
——揚子江集團 7586.80
當海航酒店集團、揚子江集團向海航集團支付代墊款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501.60
貸:銀行存款 3501.60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7586.80
貸:銀行存款 7586.80
我們可以發現,這個時候,對于出讓方而言,相當于對2009年度的投資收益進行了沖減。
(二)稅務處理
應該說,我們在國家和地方層面都沒有有關盈利預測補償的稅務處理規范。當然,瓊地稅函[2014]198號屬于對本案例的個案批復,并不帶有一般意義,但可以作為借鑒。按照瓊地稅函[2014]198號的批復意見,筆者分析如下:
1、海南航空的稅務處理
海南航空收到科航公司盈利預測未達標時,海航集團支付的11,088.40萬元補償款時,與會計處理是一致的。即,調整“收到利潤補償當年調整相應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也就是,調整海南航空對科航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因此,該股權的計稅基礎=172834.792-11,088.40=161746.40萬元。海南航空不確認任何收入,也不進行任何的納稅調增。
2、海航集團的稅務處理
海航集團僅僅是代墊補償款,不存在任何的支出,也不存在任何的稅前扣除事項。
3、海航酒店集團和揚子江集團的稅務處理
讓我們以揚子江集團為例來進行說明。在股權轉讓的2009年,揚子江集團確認了股權轉讓收益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在2010年,揚子江集團實際支付了盈利預測補償款,視為對最初收到的股權轉讓對價的調整,所以在會計處理上將涉及調整以前年度損益。在稅務處理上,為簡化,也不宜對2009年度進行退稅處理,可以在2010年度調減應納稅所得額7586.80萬元。
當然,我們應該注意的是海南航空對賭案僅僅是諸多對賭形式中的一種,瓊地稅函[2014]198號也僅僅是針對個案的特定批復,需要判定是否適用其他類型的對賭。但是,筆者覺得無論如何這都是一個勇敢的嘗試和“破冰”!也將促進我國稅法在這個領域的研究和發展完善。
我這個人屬于一旦不將自己興趣的案例搞清楚是睡不著覺的人,正好是周末,就姑且熬熬夜吧。將有關案例進行了梳理和分析,實在是學識有限,并且盈利預測補償是非常復雜的專題,加之成文匆忙沒有再仔細審閱,難免有很多錯誤,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政策解讀——“對賭協議補償沖減投資成本”濫用必將導致所得稅管理混亂<肖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