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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提存貨減值準備可否進項稅轉出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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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計提了存貨減值準備,是否要將計提的這部分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答:企業在會計核算中,按照會計準則要求,存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需要計提存貨減值準備: (1)該存貨的市場價格持續下跌,并且在可預見的未來無回升的希望; (2)企業使用該項原材料生產的產品的成本大于產品的銷售價格; (3)企業因產品更新換代,原有庫存原材料已不適應新產品的需要,而該原材料的市場價格又低于其賬面成本; (4)因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或勞務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逐漸下跌; (5)其他足以證明該項存貨實質上已經發生減值的情形。 上項列舉情形都不屬于增值稅規定中的“非正常損失”,因此,公司計提存貨準備所對應貨物,已抵扣的進項稅不需要轉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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