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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1998]8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代扣代繳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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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代扣代繳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文廢止] 發文字號:國稅發[1998]85號 發文日期:1998-05-2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投資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十九條的法規,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我國境內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有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按法規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稱預提所得稅),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款項時代扣代繳。一個時期以來,我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在支付上述款項時,基本上認真履行了代扣代繳義務。但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深入,對外經濟合作與交流的加強,各地引進資金、設備、技術也日益增多,由于存在有些引進單位、部門缺乏對我國稅法的全面了解、稅務部門間信息交流的不足以及對有關預提所得稅優惠政策理解不一等原因,造成目前對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管理不嚴,亂開減免稅口子,稅款流失比較嚴懲的局面。為維護我國稅收權益,嚴肅支付人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現就加強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管理工作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6]4號)的法規,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由各級國家稅務局征收(深圳市除外)。各級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的稅務部門(以下簡稱主管稅務部門)要盡職盡責,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預提所得稅的稅收管理,對預提所得稅的稅收政策(包括近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做出的關于對擔保費征收預提所得稅的法規)、管理要求要及時貫徹、落實。對重點預提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要定期進行必要的培訓,以提高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意識。 二、預提所得稅稅源分散、征管難度大,各級稅務部門,不論是主管稅務部門,還是負責內資企業稅收管理的稅務部門,要相互配合,共同加強對所管轄企業對外支付屬于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征稅范圍的各類所得的稅收監督、控制。主管內資企業稅收管理的稅務部門,在日常的管理、稽查工作中,對企業向外國公司支付的利息、擔保費、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費用以及外國公司轉讓財產、股權等收益,應嚴格審核企業是否就這些已支付的費用和收益按法規代扣代繳了預提所得稅,或者按法規的程序履行了免稅報批手續。一經發現問題,應及時將有關信息通知給主管稅務部門。主管稅務部門應積極主動與主管內資企業的稅務部門建立或完善信息交換及稅源控制制度?! ∪?、扣繳義務人同外國企業簽訂信貸、租賃、技術轉讓、股權轉讓、擔保等合同或協議后,應將所簽訂的上述合同報主管稅務部門;同時應嚴格按照稅法的法規履行扣繳義務。各級主管稅務部門要結合當地情況,統一部署,有計劃、有重點加大對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檢查力度,特別是對大、中型國內企業、各類資金、技術、設備引進部門,每年必須進行定期、重點檢查。對檢查中發現應扣未扣、應繳未繳的稅款,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摹⑼鈬髽I預提所得稅的減免,必須嚴格依據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法規執行,嚴禁超越稅法及其有關法規,擅自擴大減免稅范圍。需要給予減免稅的,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減征免征預提所得稅管理程序的通知》(國稅發[1993]50號)法規的要求辦理。沒有辦理減免稅的,或者減免稅申請在沒有得到批準之前,扣繳義務人發生支付款項的,一律按稅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確定的稅率代扣代繳稅款。 五、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征管方式特殊、涉及面廣,在國家稅務總局與國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全面的控管措施之前,各級主管稅務部門要積極主動加強同當地外經貿、海關、外匯管理局、銀行等部門的聯系,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必要的信息交換制度,制定必要的控管措施。同時,要多途徑、多渠道調查、了解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稅源情況,要通過報刊、雜志、廣播電視新聞、往來信件等渠道收集信息,研究了解當地企業、部門引資情況,了解企業股權比例變動情況,積極查清稅源,做到應征的稅款及時足額解繳入庫。對通知中所提出的各項要求,各地要認真組織貫徹、落實??偩謱⒏鶕鈬髽I預提所得稅的管理狀況,規范管理程序,制定具體管理規程。為此,各地要注意總結經驗,尋找不足,并在1999年1月31日之前,將1998年度加強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管理的工作,包括采取的措施、建立的控管制度、取得的成效、稅款增減情況、存在的問題以及建議等,進行書面總結,在年終工作總結中一并報告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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