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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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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備注

1教育部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改為后置審批 
2國土資源部煤炭開采審批國土資源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1〕68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00號)改為后置審批 
3環境保護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許可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改為后置審批 4交通運輸部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及海運輔助業務經營審批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改為后置審批 
5交通運輸部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經營審批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改為后置審批 6交通運輸部國內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業務經營審批交通運輸部及流域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改為后置審批 
7交通運輸部港口經營許可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改為后置審批 
8農業部獸藥生產許可證核發農業部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改為后置審批 
9農業部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認定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改為后置審批 
10農業部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改為后置審批 11農業部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核發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3號)改為后置審批 12文化部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改為后置審批 
13文化部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改為后置審批 
14文化部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改為后置審批 
15文化部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改為后置審批 
16文化部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改為后置審批 
17文化部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改為后置審批 
18文化部設立內資演出經紀機構審批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改為后置審批 
19文化部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審批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改為后置審批 
20文化部設立內資文藝表演團體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改為后置審批 
21文化部設立內資娛樂場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改為后置審批 
22文化部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審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改為后置審批 23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不含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衛生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關于發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7〕24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改為后置審批 
24工商總局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省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符合規定的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工商總局、商務部令第35號)改為后置審批 
25質檢總局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質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574號)改為后置審批 
26質檢總局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許可質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改為后置審批 
27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電影發行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改為后置審批 28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電影放映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改為后置審批 
29國家旅游局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資格審批國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改為后置審批 30國家旅游局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改為后置審批 
31國家旅游局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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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項目名稱實施部門(單位)其他共同
    實施部門設定依據處理決定
    1房地產經紀人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1〕128號)取消2注冊稅務師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116號)取消3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質檢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0〕123號)取消4土地登記代理人國土資源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6號)取消5礦業權評估師國土資源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0〕82號)取消6國際商務專業人員商務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70號)取消7注冊資產評估師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5〕54號)取消8企業法律顧問國務院國資委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7〕26號)取消9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中國冶金建設協會《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建建〔1995〕1號)取消10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員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建〔1997〕339號)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令2005年第26號)取消
    11品牌管理師中國商業聯合會《品牌管理專業人員技術條件(SB/T10761-2012)》(商務部公告2012年第58號)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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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備注

    1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審批教育部

    《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管理辦法》(財教〔2002〕123號)取消

     
    2高等學校新農村發展研究院審批教育部

    科技部《教育部 科技部關于開展高等學校新農村發展研究院建設工作的通知》(教技〔2012〕1號)取消

     
    3設立互聯網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審批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下放至省級通信管理局
      
    4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檢測機構認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取消

     
    5中央醫藥儲備資金安排和動用審批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2號)取消

     
    6港澳臺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設立許可司法部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號)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7港澳臺律師事務所駐內地或大陸代表機構派駐代表執業許可司法部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8號)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號)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8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審批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管理辦法(試行)》(財建〔2006〕695號)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建〔2008〕22號)取消

    今后不得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9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礦泉水的注冊登記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礦泉水注冊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27號)取消

     
    10外商與中方打撈人合作打撈審批交通運輸部

    《關于外商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02號)取消

     
    11國家重點水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號)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12國家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審批交通運輸部

    《公路運輸樞紐總體規劃編制辦法》(交規劃發〔2007〕365號)取消

    只取消交通運輸部審批,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仍然保留
    13引航員任職資格審批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航員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0號)下放至直屬海事系統分支機構 
    14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審批交通運輸部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3號)下放至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15江河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填堵、占用、拆毀審批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取消

     
    16大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審批水利部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取消

     
    17節水灌溉增效示范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審批水利部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取消

     
    18牧區草原生態保護水資源保障項目年度計劃審批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于改進中央補助地方小型水利項目投資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農經〔2009〕1981號)取消

     
    19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年度計劃審批水利部

    《大型排澇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07〕1907號)
    《關于印發全國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方案的通知》(發改農經〔2011〕1075號)取消

     
    20全國水電農村電氣化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審批水利部

    《關于下達農村小水電項目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2〕799號)取消

     
    21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年度計劃審批水利部

    《關于下達農村小水電項目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2〕799號)取消

     
    22水土保持生態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審批水利部

    《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11〕1703號)取消

     
    23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水利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取消

     
    24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確認審批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關于落實國務院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規劃〔1998〕250號)取消

     
    25人體器官移植醫師執業資格認定國家衛生計生委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對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規劃及擬批準開展人體器官移植醫療機構和醫師開展審定工作的通知》(衛辦醫發〔2007〕38號)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26報關單修改、撤銷審批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取消

     
    27報關員資格核準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取消

     
    28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核準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取消

     
    29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條件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和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減免稅的審批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取消

     
    30制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審批質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下放至省
    級人民政
    府計量行
    政主管部
     
    31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審批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取消

     
    32電影制片單位設立、變更、終止審批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33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安全監管總局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52號)
    《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取消

     
    34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安全監管總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取消

     
    35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安全監管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 
    36藥品委托生產行政許可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37建設工程征占用林地預審國家林業局

    《國務院批轉國家林業局關于各地區“十一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05〕41號)
    《建設項目占用征用林地預審辦法》(林資發〔2008〕247號)取消

     
    38重點國有林區森林采伐限額審核國家林業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取消

    該項審批取消后,重點國有林區森林采伐限額直接上報國務院審批
    39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國家旅游局

    商務部《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40旅行社經營邊境游資格審批國家旅游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下放至邊境游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41邊境旅游項目審批國家旅游局

    公安部、
    外交部、
    海關總署《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取消

     
    42煙草新品種審定國家煙草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取消

     
    43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華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國家外專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取消

     
    44外國人進入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審批國家海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45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應急計劃審批國家海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取消

     
    46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核國家海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取消

    僅取消國家海洋局的審核,環境保護部的審批仍然保留
    47鐵路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審批國家鐵路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取消

     
    48鐵路企業公司改制事項審批國家鐵路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取消

     
    49鐵路運價里程和貨運計費辦法審批國家鐵路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取消

     
    50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許可國家郵政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取消

    原由省級郵政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51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考古發掘現場審批國家文物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52外國公民、組織和國際組織參觀未開放的文物點和考古發掘現場審批國家文物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1990年12月31日國務院批準,1991年2月22日國家文物局令第1號發布)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53海洋大型拖網、圍網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核發(不含涉外漁業)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此項為“捕撈許可證核發”的子項

      國發[2014]27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發布時間:2014/9/2    來源:   閱讀次數:558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4〕27號                     2014.7.22
    (人社部函[2014]144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國務院取消部分準入類職業資格相關后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45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將3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

    另建議取消和下放7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事項,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審批項目,有8項國務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相關法律,現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
    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53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共計11項)
    3.國務院決定改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31項)

    國務院
    2014年7月22日

    正確理解國發27號文件關于取消注冊稅務師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

    2014年8月12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明確取消注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許可。根據新華社的解讀,這一決定主要目的是降低就業創業門檻、營造人才發展環境,激發市場創業主體的積極性,直接原因是設定的依據為部委規章,同時明確了該準入類職業資格取消后的處理政策,即對符合條件的行業管理確有需要且涉及人數較多的職業,可報人社部批準后設置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


    另外,根據《法制晚報》的解讀,這次取消職業資格的主要原則是,國務院部門設置的沒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一律取消;行業管理確有需要且涉及人數較多的職業,可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后設置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

    近期,中稅協為協助總局做好行業立法工作成立了行業立法小組。立法小組認為國發【2014】27號文是取消注冊稅務師準入類考試資格,將其從職業準入類調整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這是落實6月4日國務院第50次常務會議決定的內容之一。該文件并非取消注冊稅務師考試,更不是取消了注冊稅務師行業。

    事實上,注冊稅務師行業立法工作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中,并按照以下思路推進立法進程:
    一是鑒于注冊稅務師亟須法律規范的緊迫需要,擬將《中國注冊稅務師條例》提請國務院列入2015年立法規劃,力爭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完成相關立法程序。

    二是通過《注冊稅務師條例》明確行業法律地位。

    三是根據國務院簡政放權的精神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領導的有關要求,規范行政管理、明確監管措施、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政機關行政監管和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

    中稅協立法起草小組
    2014年8月13日

    附件1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53項)

    附件2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共計11項) 

    附件3

    國務院決定改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計3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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