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借款,是否征收個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86 |
|
2011年02月28日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問: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借款,并長期不還,請問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