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起實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以來,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對激勵、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享受這項優惠政策的企業數量和加計扣除金額逐年增加。據統計,2012年度,福州市國稅系統管征的企業中,有167戶企業享受該優惠政策,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7.69億元,相當于少繳企業所得稅1.92億元。與2008年度相比,享受優惠的企業戶數增長了30%,加計扣除金額增長了220%。 在原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的基礎上,2013年7月,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科技廳關于《福建省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實施辦法》(閩政辦〔2013〕93號),進一步規范了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的優惠管理;同年9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了《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進一步擴大了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的范圍。 一、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的范圍進一步擴大 根據上述三個文件的規定,企業從事符合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特別注意的是,從2013年度起,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研發活動發生的下列支出也允許在稅前加計扣除: (一)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三)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 (四)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 (五)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與此相反,企業發生的下列研究開發費用不得稅前加計扣除: (一)除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之外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折舊費、租賃費等; (二)非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以及非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三)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 (四)非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五)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費用; (七)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且核算上劃分不清的費用; (八)企業受托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支出; (九)企業取得財政專項撥款用于研發活動發生的研究開發支出; (十)其他不符合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應注意會計核算的規范和稅會政策的差異調整 在日常經營活動中,企業對研究開發費用必須實行專賬管理,設置“研發支出(或研發費用)”科目,以項目作為成本費用的歸集對象,下設“費用化支出”和“資本化支出”科目,并按《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規定分類進行明細核算,填制《研究開發費用臺賬》。 企業在進行納稅申報,計算加計扣除金額時,應對會計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部分進行納稅調整,重點關注: 1.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 稅收上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只能是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費用,按照財稅〔2013〕70號文的規定,這里還包括了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為相關人員發放的福利費等其他人工費用不得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同時還應注意,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不包括高層領導和兼職人員,即使是允許在會計上列支的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也必須在計算加計扣除金額時予以剔除。 2.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房屋等不動產的折舊費和租賃費 上述不動產的折舊費、租賃費和維護費會計上都允許在研發經費中列支,但超出了稅收上允許加計扣除的范圍,只有那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才可以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的優惠。不動產的折舊費和租賃費,以及其他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金額一般都比較大,在計算時應嚴格進行區別。 3.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 在企業研發成果形成之前發生的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可以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但在成果形成之后的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三、企業享受優惠的流程清晰,管理規范 企業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不僅要到稅務機關備案,還可能需要跟科技等部門打交道,涉及的流程較多。為落實企業的優惠政策,省政府轉發的閩政辦〔2013〕93號文對相關流程進行了重新梳理,對企業優惠的管理更加規范。 企業享受該項優惠政策主要涉及三個環節: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備案。其中,科技部門受理研究開發項目鑒定申請截止至次年4月底,企業申請鑒定的研究開發項目應當屬于上年度在研的研究開發項目。企業項目立項后,于納稅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辦理上一個納稅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備案手續。未及時向稅務部門備案或未通過備案審核的,不予加計扣除。主管稅務機關對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出具《商請政府科技行政部門出具鑒定意見通知書》,通知企業向科技行政部門申請研究開發項目鑒定。財稅〔2013〕70號文同時規定,該科技部門指的是地市級(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門。對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屬于縣(市、區)以上政府部門立項、且處于項目執行期內的科技計劃項目,政府部門立項計劃書可作為研究開發項目備案的依據,無須再申請項目鑒定,但這其中不包括政府部門立項的產業化類計劃項目。 作者——吳曉嵐(福州市國稅局所得稅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