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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1995]146號 外商投資企業收取會員費等如何計征企業所得稅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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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收取會員費等如何計征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全文廢止] 發文字號:國稅發[1995]146號 發文日期:1995-07-2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法規,現就外商投資企業收取會員費等計征企業所得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資舉辦俱樂部或類似會員制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對會員入會時一次性收取會員費、資格保證金或其他類似收費,應在收取時作為企業的當期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對其會員退會時退還上述款項的,所退還的部分,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可沖減企業退款當期的收入。 抄送: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國家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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