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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2]2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計算機軟件轉讓收入認定為技術轉讓收入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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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計算機軟件轉讓收入認定為技術轉讓收入問題的批復[全文廢止]國稅函[2002]234號 2002-3-27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計算機軟件轉讓業務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請示》(京地稅營[20 01]684號)收悉。 美國甲骨文公司與北京甲骨文軟件系統有限公司簽訂了《甲骨文公司與北京甲骨文軟件系統有限公司技術許可合同》。根據許可授權范圍,北京甲骨文軟件系統有限公司對美國甲骨文公司的計算機軟件“有關程序”享有“復制、使用、經銷、移植、翻譯、當地化、用戶化、分許可權”等權利,且修改后“有關程序”的專利權、著作權等仍屬于美國甲骨文公司。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二條的規定,美國甲骨文公司轉讓上述以著作權保護的計算機“有關程序”技術,可比照專利技術,免征營業稅。依 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38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計算機軟件轉讓收入認定為技術轉讓收入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2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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