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財稅〔2014〕16號 2014.6.3各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民政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遵照執行。
為繼續做好扶持我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工作,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魯政發〔2014〕8號)規定,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按每人每年9600元執行;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按每人每年6000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