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征收營業稅:1.離婚財產分割。2.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3.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4.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規定,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因此,房屋產權所有人張先生將房屋產權無償贈給其弟弟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其弟弟無償受贈房產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規定,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同時還要繳納相應的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