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稅公告〔2014〕5號 2014-07-21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參照2013年大連市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現就調整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標準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基數限額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我市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177192元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自2014年8月1日起,用于計算我市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基數限額為14766元。
特此公告。
政策解讀——“內部退養、提前退休、解除勞務”一次性補償個人所得稅政策解讀
財稅[2006]10號文件中的個人所得稅是否免征? 問題內容:
企業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在財稅[2006]10號中認為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而條例25條明確講是“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所以財稅[2006]10號關于“免征”的說法是與條例的表述是不一致的。請問,本質上有區別嗎?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明確基本保險費等“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主要參照國家統計局有關個人所得(收入)的計算口徑,單位替個人繳納的所有支出均計入個人收入數額。我們與財政部研究財稅[2006]10號文件時,為便于基層征稅機關和扣繳義務人、納稅人的具體操作,采用了另一種表述方法,兩者本質上是一致的。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