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營業稅差額征稅項目匯總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08 |
|
營業額差額征稅就是收入額減去一部分稅務允許的扣除,都是啥項目請按照下表對號入座,你就不會交錯稅的,沒有列舉的目前就是全額征收營業稅。 第一個原因:說起稅收問題,首先它是一個利益分配的問題,如果我們提出一個利益分配的導向,誰要是做這件事情對他的利益是受損的,他肯定沒有積極性,只有對他有利才會有積極性。這就需要我們真正地放遠目光,不要為短期的利益遮住了眼睛; 第二個原因:我們實行的營業稅仍然是重復征稅,仍然是出口不退稅。甚至在營業稅和增值稅這兩個稅制之間還存在著重復征稅。營業稅自身重復征稅,營業稅和增值稅還重復征稅,增值稅把自己重復征稅解決了,但是和營業稅之間仍然是重復征稅。這樣的營業稅制度就造成了現在第三產業也好,服務業也好,它的發展總是達不到我們預期那樣一個理想的情況; 第三個原因:營業稅制度已經執行了很多年,現在要改變,難度很大。最關鍵的問題在于需要領導人的決策,這個決策還要建立在所有有關方面對這個方案的認同上。因為調整了很多的關系,地區與地區的關系要調整,企業、企業之間的關系也要調整等等。 雖然困難很多,很大。但是,我堅信這個問題會很快得到解決,我們這一步假如在明天得以邁出去的話,天津市乃至整個國家的局面就會大變。就像我們花了十幾年,我們從一個普通的國家變成一個全世界的制造業大國,我們現在出口量超過德國,變成世界第一了。如果我們的勞務領域,就是服務領域,就是第三產業,如果我們再能有一個好的制度環境的話,我們這一部分領域,我們也向世界出口,帶動發展,走出這條路,我們國家的整體經濟實力,真的是今天難以想象的。 目前,在我國有的個別地區已經先走一步,開始執行“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根據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本市<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地稅貨[2010]28號)規定:自2010年10月起,對八大行業,六十項具體業務在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差額繳納營業稅。如:專利、商標代理機構代理業務;產權交易所產權交易業務;設計單位設計勞務;客運飛機腹艙聯運業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境內技術服務外包業務;從事代理技術進出口業務;勞務公司勞務派遣或勞務中介業務;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從事基金、債券發行、贖回業務;出入境服務機構代辦境外留學、移民等業務;會展業務單位主辦(組織)、承辦會展業務;七大具有鑒證職能的事務所(公司)之間開展的協作業務;房地產開發企業購銷房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業務等等。而在我們天津,還僅僅局限于部分建筑業、運輸業采用營業稅差額繳納的方式。 什么是營業稅差額繳納呢?舉個例子來講:比如說A律師事務所接受客戶一項業務,收取服務費1000萬元。其中該業務涉及到會計師事務所的一些內容,于是該A律師事務所又委托一個B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該部分內容,支付給B會計師事務所500萬元。如果該業務發生在天津:按現行的營業稅計算方法,A律師事務所應就其收取的1000萬元服務費計提營業稅50萬元。B會計師事務所應就其收取的服務費500萬元再計提營業稅25萬元。總計該業務應繳納營業稅75萬元;如果該業務發生在上海,那么按《關于印發本市<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地稅貨[2010]28號)規定,事務所之間開展協作項目,視同代理業務,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給協作方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即A律師事務所及B會計師事務所分別按各自實際取得的500萬收入計提營業稅25萬元。總計該業務應繳納營業稅50萬元。兩種方式應納營業稅差額為25萬元。 從上例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實行營業稅差額征稅對于營業稅納稅人的稅負影響是巨大的。而且自上海等地開始執行營業稅差額征稅以來,各大金融、證券等等服務行業紛紛向上海地區靠攏及搞業務傾斜。我們天津地區必須緊緊抓住這個契機,留住及吸引這些業務及稅源,放水養魚,放遠目光,為第三產業在天津地區的發展助力!! 營業稅差額征稅項目匯總 序號 稅目 內容 計稅依據 依據 1 交通運輸業 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它單位或者個人的 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新條例第五條第一款 2 中國國際航空股份公司(簡稱國航)與中國國際貨運航空公司(簡稱貨航)開展客運飛機腹艙聯運業務 國航以收到的腹艙收入為營業額;貨航以其收到的貨運收入扣除支付給國航的腹艙收入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額扣除憑證為國航開具的“航空貨運單” 國稅函[2005]202號 3 建筑業 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 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確認計稅營業額 財稅[2006]114號 4 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新條例第五條第三款 5 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中購入屬于列舉的“設備”范疇的 可從取得的全部收入中扣除購入的設備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電網改造工程、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等) 財稅[2003]16號 6 金融保險業 對經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 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7 境內保險人將其承保的以境內標的物為保險標的保險業務向境外再保險人辦理分保的, 以全部收入減去分保保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境外再保險人就其分保收入承擔營業稅納稅義務,并由境內保險人扣繳境外再保險人應繳納的營業稅稅款。 財稅[2003]16號 8 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新條例第五條第四款 9 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 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財稅[2003]16號 10 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外匯、債券、其他金融商品) 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并繳納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于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后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一會計年度。 財稅[2003]16號 11 金融企業從事受托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 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托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12 準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準許上海、鄭州、大連期貨交易代收的期貨市場監管費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準許期貨經紀公司為期貨交易所代收的手續費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財稅[2004]203號 13 準許證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費用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A、為證券交易所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B、代理他人買賣證券代收證券代收的證券交易所經手費;C、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代收的股東賬戶開戶費(包括A股和B股)、特別轉讓股票開戶費、過戶費、B股結算費、轉托管費。 財稅[2004]203號 14 準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資金項目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具體包括:A、按規定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B、代收代付的證券公司資金交收違約墊付資金利息;C、結算過程中代收代付的資金違約罰息。 財稅[2004]204號 15 準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準許證券公司上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準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主承銷商代扣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財稅[2006]172號 16 郵電通信業 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并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 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17 中國移動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8858”為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 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的價款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18 對中國移動通過手機特服號為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 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的捐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財稅[2004]82號 19 對中國移動及所屬公司與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合作開展的“短信捐款”業務, 以中國移動及其所屬公司該項業務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過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國稅發[2004]87號 20 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的捐款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財稅[2005]53號 21 對中國移動通過手機特服號“10660888”為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 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款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財稅[2007]32號 22 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通股份公司通過手機物服號“10699999”為中國扶貧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 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扶貧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財稅[2008]34號 23 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l0699996”為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 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財稅[2009]77號 24 自 2009年1月1日起,移動有限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應就其向TD-SCDMA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移動集團及所屬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移動集團及所屬分公司從移動有限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業務收入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國稅函[2009]223號 25 自2009年1月1日起,聯通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應就其向電信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聯通新時空及所屬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聯通新時空及所屬分公司從聯通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取得的電信業務收入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國稅函[2009]224號 26 自2008年10月1日起,電信股份公司就其向CDMA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電信網絡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電信網絡分公司從電信股份公司分得的CDMA業務收入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國稅函[2009]75號 27 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取公司、中國電信股份公司通過手機物服號“10699996”為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 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財稅[2009]77號 28 文化體育業 外國或港,澳,臺地區演員,運動員以團體名義在我國(大陸)從事文藝,體育演出 對該演出團體及其演員或運動員個人取得的收入,以其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經紀人的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國稅發[1994]106號 29 服務業 對經營公用電話業務的兼辦人取得的收入 按“服務業—代理服務”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向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電信部門的管理費和電話費的余額 國稅發[1997]161號 30 對包機公司向旅客或貨主收取的運營收入 按“服務業—代理”項目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向旅客或貨主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的包機費后的余額 國稅發[2000]139號 31 服務性單位從事餐飲中介服務的 按服務業稅目“代理業”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向委委托方和餐飲企業實際收取的中介服務費,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轉付的就餐費用 國稅發[2003]69號33 32 外事服務單位為外國常住機構、三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 其營業額為從委托方收取的全部收入減除代委托方支付給聘用人員工資及福利費和繳納的社會統籌、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按“服務業—代理業”繳納營業稅 國稅函[2002]1095號 33 從事旅游業務的 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新條例第五條第二款 34 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 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35 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 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36 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 以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37 試點物流企業將承攬的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 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國稅發[2005]208號 38 從事代理業務的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的:1、在天津市領取營業執照和辦理稅務登記,且其經營范圍必須包含代理業務;2、具備健全的財會制度,完整的會計核算資料,能準確地單獨核算代理收入。可按代理業計稅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在收取委托方的全部款項中允許扣除其支付給具體承辦該項業務的企業及有關管理部門的代墊、代付費用,就其取得的實際報酬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依5%稅率繳納營業稅。具體扣除費用參見33號文件規定 津地稅流[2001]33號 39 從事代理報關業務 可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海關的稅金、簽證費、滯報費、滯納金、查驗費、打單費、電子報關平臺費、倉儲費;支付給檢驗檢疫單位的三檢費、熏蒸費、消毒費、電子保險平臺費;支付給預錄入單位的預錄費及國稅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金額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國稅函[2006]1310號 40 勘察設計單位將承擔的勘察設計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 以其取得的勘察設計總包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的勘察設計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國稅函[2006]1245號 41 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 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42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 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稅[2003]16號 43 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 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財稅[2009]157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