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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稅政[2010]40號 金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清算業務所得稅處理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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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清算業務所得稅處理的通知 金地稅政[2010]40號 2010-4-12 市局各稅務分局: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清算稅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388號)等規定,現就我市企業清算業務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清算是指企業因破產、解散、被撤銷或其他原因而終止正常經營活動,依照法定程序,發出清算公告,收回債權,清償債務,分配剩余財產,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最終結束企業所有的法律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 二、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三、所得稅清算企業范圍。下列企業應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一)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二)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1、企業重組中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的企業。 2、企業重組中一家或多家企業(稱為被合并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稱為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支付金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企業重組中一家企業(稱為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稱為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支付金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本通知所稱股權支付是指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所稱非股權支付是指以本企業的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股權和股份以外的有價證券、存貨、固定資產、其他資產以及承擔債務等作為支付的形式。 四、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五)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 (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五、企業清算所得的計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債務清償損益=債務的計稅基礎-債務的實際償還金額。正數為收益,負數為損失。相關稅費為企業在清算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不包含企業以前年度欠稅。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六、清算所得稅的計算。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清算所得稅等于清算所得額乘以25%稅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清算所得稅等于清算所得額乘以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5%-35%稅率。 七、清算企業剩余資產的分配 企業所得稅納人的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一)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三)被清算企業應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 八、企業注銷清算應向主管稅務分局報送以下資料 (一)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定公司解散的決議,或者企業合并、分立的協議等。 (二)企業解散注銷公告。 (三)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中介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資產處置損益明細表》、《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剩余財產計算和分配明細表》。 (五)《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六)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其中: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必須報送(一)、(二)、(四)、(六)、(七)項資料;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必須報送(二)、(五)、(六)、(七)項資料。清算時未將土地、房產不動產變現的納稅人還必須報送第(三)項資料。 九、企業注銷清算工作的具體要求 (一)各稅務分局綜合科負責企業的所得稅清算工作。經辦人員在對申請注銷的企業在進行稅務注銷清算時,應深入企業生產經營場地進行實地調查,確認企業注銷行為的真實性。應對企業注銷前兩年度及注銷當年的經營情況和納稅情況進行納稅評估(已經納稅評估或稅務稽查的年度除外),并出具《企業注銷清算報告》,結清稅款。 對因注冊登記地遷移等稅務登記變更的納稅人,一般不需進行所得稅結算,但應對以前年度的稅收進行結算,清繳欠稅。 (二)對注銷清算企業有偷稅重大嫌疑,主管稅務分局受客觀因素制約又無法再進一步稽核的,將有關材料報送市局選案辦,由市局選案辦移送稽查局立案檢查。 (三)各稅務分局要加強注銷稅務登記管理,明確職責,強化崗位業務學習,確保各崗位正確履行崗位職責。市局將不定期對各分局注銷稅務登記情況進行抽查監督。對未按規定進行企業注銷清算就注銷稅務登記證的,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浙江省地稅系統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 十、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原金地稅政[2005]66號文件停止執行。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填表說明 2、《資產處置損益明細表》及填表說明 3、《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及填表說明 4、《剩余財產計算和分配明細表》及填表說明 5、《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及填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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