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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稅函[2009]145號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和建筑業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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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和建筑業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通知 黑地稅函[2009]145號 2009-12-25 各市(地)地方稅務局: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和建筑業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防止稅款流失,針對房地產和建筑業市場現狀,結合征管實際,從2010年1月1日起,房地產和建筑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率調整如下:一、建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為6.5-20%。二、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按下列標準執行:哈爾濱市: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售價超過5000元(含)的,應稅所得率為18-30%;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售價低于5000元的,應稅所得率為15-30%。其他市(地):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售價超過4 000元(含)的,應稅所得率為16-30%;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售價4000元以下的,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大慶市應稅所得率為13-30%;雞西、鶴崗、雙鴨山、七臺河、綏化市應稅所得率為12-30%;黑河市、大興安嶺地區、伊春市和其他市屬縣(市)應稅所得率為10-30%。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和危改房項目應稅所得率由各地根據實際確定。三、各市(地)局要按照要求, 結合本地房地產和建筑企業規模、經營管理水平、建筑開發項目和市場情況,在省局規定幅度內做好應稅所得率的調整工作。特別是對高房價的開發項目,要認真測算利潤水平,合理確定應稅所得率,防止稅款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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