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調查我們發現,多數企業經常采用以讓利銷售和返現銷售為實質內容的各種促銷方式,目的是想通過增加銷售額而獲得利潤的同步增長。但是,其中的稅收因素卻很少有人顧及,以致許多企業做了出力不賺錢的買賣。 擴大銷售,搶占市場的制高點,是目前企業時刻都在思考的一個重要問題。如何進行促銷活動?其中有哪些涉稅因素?實踐證明,在不同的促銷方式下,企業的稅收負擔是不同的。方案一將折扣銷售的原則進一步擴大,直接將銷售價格下調,從而既未違反稅法,又提高了銷售額,收到了雙重效果。對于方案二和方案三則不然。方案二是在發生銷售額的基礎上進一步贈送商品,從稅法的角度講屬于視同銷售行為,所以,在財務上應作視同銷售處理,從而進一步增加了稅收負擔。而方案三贈送貨幣資金,則是將自己的凈利潤都贈送出去了,這種促銷行為沒有不發生虧損的道理,也正因為如此,在實踐中很少有人采用方案三。
但是,稅收負擔的下降,并不一定意味著企業利潤的同步增長。對于方案一,雖然增值稅的稅收負擔比較小,但是企業最終獲得的利益并不大,而方案二,從表面上看,企業的稅收負擔是有了明顯的上升,但是企業的稅后凈利潤也有了明顯的增長。
【綜合分析】
是不是在任何情況下,贈購物券銷售都比打折銷售對企業更為有利呢?
下面我們不妨換個角度,假設商品的購進成本上升1000元(其他條件不變),僅對打折銷售和贈送購物券兩種情況作一個分析:
方案一:打折銷售
假設商場每銷售10000元的商品,其成本為7000元(成本由6000元變為7000元),商場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所得稅率為33%。打8折銷售,也就是說消費者每購買10000元商品,實際支付8000元。商場實現8000元的銷售收入,其應繳增值稅為(8000-7000)÷(1+17%)×17%=145.30(元);應納企業所得稅為[(8000-7000)÷(1+17%)-600]×33%=84.05(元);可獲得稅后凈利潤為(8000-7000)÷(1+17%)-600-84.05=170.65(元)。
方案二:贈購物券銷售
消費者每購買10000元商品,商場贈送2000元購物券,可在商場購物,實際上是商場贈送給消費者價值2000元的商品(其成本為1400元)。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這種贈送“視同銷售貨物”,應繳納增值稅,并且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對于非公益性捐贈行為,其捐贈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即應把其作為應稅所得的調增額,其應繳增值稅為(10000+2000-7000-1400)÷(1+17%)×17%=523.08(元);應繳所得稅為[(10000-7000)÷(1+17%)-600]×33%=648.15(元);可獲得稅后凈利潤為(10000-7000-1400)÷(1+17%)-600-648.15=119.37(元)。
可見,企業每銷售10000元商品,采用打折銷售方式比贈購物券的方式多盈利52.28元(170.65-119.37)。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做出這樣的小結:如果商品的購進成本較高,采用打折銷售就比較合算;反之,如果商品的購進成本較低,則采用贈送購物券的方式就比較討巧。而且,商品成本越低,折扣優惠越大時,贈送購物券促銷方式的優勢就更加明顯。因此,商品零售企業在選擇讓利促銷方式時,切不可只考慮節稅效益,而要從企業整體的盈利多少加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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