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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5]9號 尿素產品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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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尿素產品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5]9號 成文日期:2005-01-2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尿素產品增值稅政策明確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對尿素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產品,繼續實行先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后按實際繳納增值稅額返還50%的政策。對尿素產品實行增值稅返還政策,是國家為保證化肥供應、穩定化肥價格采取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地財稅部門要不折不扣地落實政策,將應當返還的稅款及時足額地返還給企業。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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