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現為改善公司財務結構,擬減少公司實收資本4000萬元,此減資額不匯給股東,直接用來彌補以前年度累積虧損,賬務處理如下: 借:實收資本4000萬 貸:未分配利潤4000萬。 請問,該事項是否應調增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回復: 上述事項可以理解為你公司減資后將款項歸還給股東,股東再以同樣的款項捐贈給你公司用以彌補虧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八款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其中第八款為接受捐贈收入。”因此應調增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 2010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