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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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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出口一批貨物,90日內尚未收到出口收匯核銷單,按規定出口貨物要視同內銷征稅,那么購進這批貨物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抵扣?該公司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但需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開具證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65號)規定,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凡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或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以及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自規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內,由外貿企業根據應征稅貨物相應的未辦理過退稅或抵扣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填具進項發票明細表(包括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碼、號碼、開具日期、金額、稅額等),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以下簡稱《證明》)。 另外,外貿企業購進貨物后,無論內銷還是出口,須將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手續。凡未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予抵扣或退稅。已辦理過退稅或抵扣的進項發票,外貿企業不得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外貿企業取得證明后,應在取得證明的下一個征收期申報納稅時,向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申請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超過申報時限的,不予抵扣。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接到外貿企業的納稅申報后,將外貿企業的納稅申報表與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轉來的證明進行人工比對時,申報表數據小于或等于證明所列稅額的,予以抵扣;否則不予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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