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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如何抵扣及賬務調整 |
發布時間:2016/1/27 來源: 閱讀次數:1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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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天然氣銷售業務。2014年12月,審計人員對甲公司稅務審計時發現,2014年11月購進固定資產會計處理異常: 借:固定資產2340000 貸:銀行存款2340000 憑證附件為銀行付款單據和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進中高壓站設備2套,含稅單價117萬元,計234萬元,其中增值稅額34萬元,付款和開票日期均為2014年4月18日。企業4月估價入賬固定資產,11月沖回估價,并作上述會計處理。從5月開始,對該資產按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使用年限10年,預計凈殘值率5%。全年計提折舊=2340000×(1-5%)×8÷120=148200(元)。 審計人員質疑: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何不抵扣進項稅?為什么付款憑證和發票在6個月之后才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提供資料,甲公司與供應商乙于2014年3月簽訂購銷合同,雙方約定:乙方2014年4月將中高壓站設備運抵甲方現場,在安裝調試并經驗收合格后,開票結算付款。雙方均履行合同。財務經理解釋,因辦稅員突發急病,未及時辦理增值稅抵扣憑證交接手續。2014年11月,在清理辦稅員遺物時,找到購進設備未抵扣憑證,此時距開票時間已超過180天。 審計人員指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明確,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其中客觀原因包括,由于企業辦稅人員死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審計人員建議,甲公司應按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規定申報抵扣。在辦理逾期抵扣時,報送下列資料:1、《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2、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說明;3、辦稅員證書復印件;4、醫院或派出所出具的辦稅員死亡證明;5、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信息;6、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 2015年1月,甲公司取得了主管稅務機關相關手續,申報抵扣34萬元進項稅額。 賬務調整。甲公司抵扣進項稅額34萬元后,應調整已入賬固定資產和計提折舊。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40000 貸:固定資產340000 2014年多提折舊=340000×(1-5%)×8÷120=21533.33元,應沖回。 借:累計折舊21533.33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2153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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