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但并非所有的股東都是依照該規定來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存在例外的情況。例如所得稅稅款清償問題,如果遇到公司作為納稅義務人欠稅,在怎樣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公司股東對公司的欠稅承擔連帶責任?我們將通過以下一則案例,進行簡單分析。
案例
李某和余某共同出資成立了A公司,并由李某出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因A公司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向法院提起破產清算申請,A公司所屬B稅務分局向A公司破產管理人申報欠稅及滯納金4萬余元,并要求優先受償。但因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未能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賬冊,致使管理人無法追查A公司的資產,無法清算。法院裁定宣告A公司破產,終結破產清算程序,并告知債權人可依法請求A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隨后B稅務分局向法院起訴,要求A公司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李某、余某連帶清償A公司所欠稅款及滯納金4萬余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李某、余某未能提供A公司真實、完整的財務賬冊,致使破產程序終結,應對A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法判決李某、余某償還B稅務分局稅款及滯納金4萬余元。
案件爭議焦點
股東李某、余某是否需要對A公司所欠稅款及滯納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法》規定清算期間,公司依舊存續,待清算結束且申請注銷公司后,公司才告終止。因此A公司在清算期間及注銷公司登記前仍為合法存續的法律主體,應對經營期間所產生的欠繳稅款及滯納金承擔納稅義務。
本案中所欠稅款及滯納金的納稅義務人是A公司而并非是李某、余某,稅務機關依法不應向李某、余某追繳所欠稅款及滯納金。
但法院之所以判決李某、余某就A公司所欠稅款及滯納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的規定,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主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有權主張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是因為公司股東未履行義務,而應承擔的不利后果。
B稅務分局要求李某、余某所承擔的是稅款及滯納金的連帶清償責任,而非直接要求李某、余某承擔納稅義務,訴訟請求并無不當。而關于所欠稅款是否屬于破產債權,《破產法》有明確規定,確認破產人所欠稅款為破產債權。
律師分析
法律小貼士
通常人們會誤以為股東僅有出資義務,至于管理公司主要財產、賬冊、主要文件等則應該是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總經理、相關工作人員的義務。甚至有些股東出資后對公司經營不聞不問,待到發現問題時,公司早已人去樓空。有些公司為了逃避債務故意謊報主要財產、賬冊、主要文件等丟失,以為這樣就能瞞天過海。
通過以上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發現,債權人遇到此類情況法律給予了他補救的機會。債權人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主張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雖然過程復雜,但總還是有彌補的辦法。而作為股東在完成出資后:
首先應當誠信經營,不要企圖通過私藏、丟棄主要財產、賬冊、主要文件的方式來逃避債務。
其次也應及時行使股東的權利,定期了解公司經營情況,必要的時候可以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就算是對于投資是否虧損根本不在乎,但還是要給股東們提個醒,不要因為主要財產、賬冊、主要文件等丟失的原因,而背上其他不必要的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