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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贈與方式降低稅收負擔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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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止納稅人利用贈與逃避納稅,稅法對贈與作了一些限制性規定,而且有些規定具有重復征稅的性質,如果納稅人能夠巧妙地轉換贈與的形式或者內容,避開稅法限制的情形,那么就可能獲得降低稅負的效果。 案例 2007年12月,甲將一處門面房贈與給弟弟乙。贈與時,該門面房的公允價值為100萬元,購買價為80萬元。假設乙在2年后,將該門面房以120萬元的價格對外出售。甲和乙應負擔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和契稅測算如下(當地規定契稅適用稅率為4%,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下同): 1.甲將自有財產對外贈與,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2.乙受贈不動產應繳納契稅為:100×4%=4萬元。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但是,因為乙取得的不動產不屬于“購置”取得,所以乙再銷售受贈不動產時,應當按全額征收營業稅。乙應繳銷售不動產營業稅:120×5%=6萬元。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規定,“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后,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乙應繳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120-4-6)×20%=22萬元。 5.稅收負擔合計為:4+6+22=32萬元。 方案 甲可以先將門面房按公允價值100萬元銷售(或者賒銷)給乙,然后將現金贈與乙(或者放棄債權)。假設2年后,乙仍然按120萬元的價格對外出售。甲和乙應負擔的稅款測算如下: 1.甲應繳銷售不動產營業稅:(100-80)×5%=1萬元。 2.甲應繳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100-80-1)×20%=3.8萬元。 3.乙受贈不動產應繳納契稅為:100×4%=4萬元。 4.因為乙取得不動產的環節屬于“購置”,所以,乙應繳銷售不動產營業稅:(120-100)×5%=1萬元。 5.乙公司取得不動產不屬于“受贈”,再銷售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當允許扣除財產原值。乙應繳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為:(120-100-4-1)×20%=3萬元。 6.稅收負擔合計為:1+3.8+4+1+3=12.8萬元。 由此可見,籌劃后比籌劃前可少負擔稅款19.2萬元(32-12.8)。但要說明的是,本例甲改變捐贈內容,主要目的是為了讓乙以后能夠少負擔稅款。如果事先能夠確定乙受贈不動產后,長時間內不可能對外出售,那么也可以不選擇上述籌劃方案,從而避免甲負擔4.8萬元(1+3.8)稅款。 點評 孫武從軍情上的種種虛實表現中揭示出了一條規律,這就是“避實擊虛”。他把用兵規律比喻為流水,認為水流動的方式是避開高處而流向低處;用兵的規律是避開敵人堅實的地方,而攻擊敵人空虛的地方。上述籌劃方案中,“改捐贈不動產為捐贈現金”使用的是“避實擊虛”的謀略,即避開稅法限制的或者稅負相對較高的捐贈環節,并充分利用稅法規定較為寬松或者稅負相對較低的捐贈環節,來獲得稅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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