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2號 2015-06-22 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粵地稅發〔2010〕105號)規定,現將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分類及預征率
(一)住宅類
普通住宅2%,別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產經營類
寫字樓(辦公用房)3%,商業營業用房4%。
(三)車位4%
(四)對符合廣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及“經濟適用住房(含解困房)”規定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待其項目符合清算條件時按規定進行清算。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分類界定按照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三、符合土地增值稅預征規定的納稅人應按月申報預繳土地增值稅,申報期為次月15日前。
四、此次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執行時間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稅款所屬時期)。
特此公告。
之前到期文件——廣州市地方稅務局2014年第10號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公告的解讀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為促進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合理調節房地產開發收益,充分發揮土地增值稅的調控作用,根據2010年4月《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明確規定各地須對目前的預征率進行調整,同時規定了各地的最低預征率及要根據不同類型房地產確定適當的預征率。為此,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先后在2010年、2011、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分別發布了公告,明確廣州市銷售普通住宅和寫字樓(辦公用房)、非普通住宅、別墅、商業營業用房和車位等類型房產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本公告是對上述政策的延續。
二、按不同房地產類型分類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依據是什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應分別核算土地增值稅;以及第三條規定,根據本地區房地產業增值水平和市場發展情況,區別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類型,科學合理地確定預征率,并適時調整。因此,結合我市房管部門將商品房劃分為住宅、寫字樓、商業經營用房、車位、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宅的情況,我局根據不同住宅類增值水平將住宅進一步劃分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別墅、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宅,其他非住宅類劃分為寫字樓、商業經營用房、車位。
三、本次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有何變化?
本次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無變化。
四、對于保障性住房不預征土地增值稅的依據是什么?
《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政策,確保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為貫徹落實中央文件的精神,積極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政策規定銷售各類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待其項目符合清算條件時按規定進行清算。
五、房地產類型分類和政策有效期
房地產類型的分類界定按照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政策有效期仍為一年,即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