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內容: 一、凡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減按20%的稅率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凡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主表中反映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即按照相關會準則和制度編報的當年度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確定。年度資產總額=(期初資產總額 期末資產總額)/2。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8條;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2條; 【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 相關話題——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辦稅指南<貴州國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