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 2015-1-2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第二條第二款第七項和第三款的規定,現就廈門市增值稅納稅申報中納稅申報其他資料的報備要求明確如下:
一、報送資料
(一)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的清單(可報送電子數據)。
(二)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確定應稅服務銷售額時,按照有關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合法憑證的清單(可報送電子數據)。
(三)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的清單(可報送電子數據)。
二、備查資料
備查資料無需報送,但納稅人應妥善保管,以備稅務機關檢查審核。
(一)已開具的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普通發票的存根聯。
(二)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
按規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的抵扣聯。
(三)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購進農產品取得的普通發票、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的復印件。
按規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其他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的復印件。
(四)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及其清單,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
(五)已開具的農產品收購憑證的存根聯或報查聯。
(六)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確定應稅服務銷售額時,按
照有關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合法憑證及其清單。
三、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2015年1月20日
關于《廈門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納稅申報其他資料報備要求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加強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的監控,同時,為了進一步統一全市范圍內增值稅納稅申報資料,和明確增值稅納稅申報其他資料報備要求,我局發布《廈門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納稅申報其他資料報備要求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公告”在增值稅納稅申報其他資料中增加報送“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的清單”,由申報抵扣農產品進項抵扣稅額的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進行填報;并明確了增值稅納稅申報其他資料的報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