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9]630號)轉發給你們。
各地要按照稅務總局的規定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全面推廣應用建安業和房地產業稅源控管系統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地稅發[2009]210號)的要求,遵循“三統三分”工作原則,力爭在2010年3月前全面推廣應用建安業和房地產業稅源控管系統,切實加強不動產、建筑業項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