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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國稅際[2010]3號 上海國稅局、地稅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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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國稅局、地稅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滬國稅際[2010]3號 2010-01-04 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補充意見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非居民企業發生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59號文)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能證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條件的書面備案資料。 二、主管稅務機關自收到非居民企業提交的書面備案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核其是否符合59號文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行文上報市局核準。 三、各分局要加強對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執行中遇到問題,及時向市局國際稅務管理處反饋。 關于股權轉讓中股息重復征稅問題-由國稅函[2009]698號想到的 解讀財稅[2009]59號: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 解讀財稅[2009]59號:企業合并的稅務處理 財稅[2009]59號解讀:資產收購特殊稅務處理案例分析 在財稅[2009]59號文中“淘金” 財稅[2009]59號解讀:股權收購 企業合并稅務處理新規詳解財稅[2009]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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