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如何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計算征收房產問題的通知
局屬各單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和《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瓊財稅[2011]299號)文件規定,為便于征管單位貫徹執行,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若宗地容積率低于0.5(含0.5)的,則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房產建筑面積×2×土地單價。
二、對于既有應稅房產,又有免稅房產的,則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為:
1、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應稅房產建筑面積÷容積率×土地單價。
2、若宗地容積率低于0.5(含0.5)的,則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應稅房產建筑面積×2×土地單價。
三、若納稅人的土地屬無償劃撥取得的,則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為零;進行土地開發的,以土地開發成本費用計入房產原值。
四、容積率依據規劃部門確定;規劃部門未確定的,容積率按如下公式計算:容積率=建筑總面積÷宗地總面積
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