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法減少車輛購置稅?誤解(信息時報郭蘇瑩孫超)
據悉,新修訂的《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自上月起實施。昨日,對于新辦法是否導致車輛購置稅減少等市民關心的問題,廣州市國稅局相關負責人回應稱該說法存在誤解,而國稅部門提醒,低開成交價格發票屬于逃稅行為,消費者、銷售企業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車輛購置稅有望減少?
據悉,新修訂的《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自2月1日起開始實施,新《辦法》對“最低計稅價格”作了調整,明確核定最低計稅價格時,將參照“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對此,有市民疑問,這是否意味著車輛購置稅有望減少?
昨日,廣州市國稅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種說法存在誤解,消費者買車繳多少車輛購置稅是以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為標準。按規定,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與原規定相比,增加了“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說明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將會參照廠家價格、經銷商價格、市場平均價格等多方面信息,更加準確地反映市場變化。
成交價做低屬逃稅
同時,有消費者疑惑,既然計稅價格可以參考經銷商提供的價格信息,是不是可以和4S店商量一下把成交價格做低,就可以節省一部分稅款了?
廣州市國稅局有關人士表示,此法不可行。低開發票是一種逃稅行為,消費者、銷售企業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得不償失。
此外,對于現實中實際價格遠低于市場平均價格的車輛,《辦法》也作了明確,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使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納稅人無法提供車輛有效價格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