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基本情況 (一)該企業前身為某市農村信用社2009年與自治區級農村信用社合并改制為股份制商業銀行;企業所得稅在國稅局繳納,地方稅在地方稅務局繳納。 (二)該企業主要涉及繳納的地方各稅稅種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契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稅、個人所得稅。 (三)稽查人員實施檢查的基本情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下達的2012年工作計劃及寧地稅檢通一[2012]第10號《稅務稽查任務通知書》的具體安排,檢查組主要采用全面詳查法于2012年7月5日至2012年8月4日對該企業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營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契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申報繳納情況以及發票使用情況進行了認真檢查。 二、違法事實 (一)營業稅、城建稅及附加。該企業2009年由于計提錯誤,利息收入和手續費收入少申報繳納營業稅82591.44元、少申報繳納城建稅5995.61元、教育費附加2569.54元、地方教育費1713.03元、水利基金已申報。該企業2009年至2011年未按房產原值足額申繳納。2010年至2011年營業稅、城建稅及附加、基金已全部申報繳納。 (二)房產稅。申報繳納房產稅1316647.74元。其中,2009年少繳納163790.68元。2010年少繳納240530.44元、2011年少繳納912326.62元。 (三)土地使用稅。該企業少計算土地面積造成少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47636.9元,其中,2009年少繳納20726.69元、2010年少繳納13756.17元、2011年少繳納13154.04元。 (四)印花稅。該企業2009年至2011年財產保險合同、實收資本增加、借(貸)款合同少申報貼花121221.29元。其中,2009年少申報貼花241908.60元;2010年多申報貼花163082.67元。2011年少申報貼花42395.36 (五)契稅。2009契稅已申報繳納;2010年新增某大廈、某支行、某現代城營業房三處房產應補繳契稅1336263.36元;2011年新增某現代城辦公樓房產一處,經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審理,對扣除的9層因沒有發生賬面價值減少的事實,應再補繳契稅3,462,752.16元,2011年補繳契稅合計8146470.96元。 以上三年合計應補繳契稅9482734.32元。
(六)個人所得稅。2009年該企業職工“工資薪金所得”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3125351.08元。股息、紅利所得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6066254.35元,“其他所得”項目,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18958元,相抵后2009年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921945.27元。 2010年度職工“工資薪金所得”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744700.89元;股息、紅利所得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6066254.35元;贈送促銷禮品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101728.80元,相抵后2010年企業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3423282.26元。 2011年度職工“工資薪金所得”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16452.73元。贈送促銷禮品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636360元,相抵后2011年企業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419907.27元。 以上三年相抵后該企業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921244.26元。 (七)車船稅。該企業2009年至2011年擁有小型轎車都已申報繳納車船稅。 (八)發票檢查情況。檢查小組對該企業所開具及所列支的成本費用發票進行了認真檢查和核對,未發現在開具、受用發票方面存在違法行為。 三、處理意見及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該企業應繳納2009年利息收入和手續費收入少申報繳納營業稅82591.44元。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建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該企業應繳納2009年少申報繳納的城建稅5995.61元。 (三)根據《自治區財政廳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該公司應繳納2009年少申報繳納的教育費附加2569.54元。 (四)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地方教育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該公司應繳納2009年少申報繳納的地方教育費1713.03元。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該企業應繳納2009年至2011年未按房產原值足額少申報繳納的房產稅1316647.74元。其中,2009年少繳納163790.68元。2010年少繳納240530.44元、2011年少繳納912326.62元。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和寧政發[2007]108號《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的規定,該企業應補繳少計算土地面積少申報繳納的土地使用稅47636.9元,其中,2009年少繳納20726.69元、2010年少繳納13756.17元、2011年少繳納13154.04元。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及第三條“稅目稅率表”規定,2009年該企業財產保險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少申報繳納的印花稅121221.29元。 (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三、四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公司應補繳2010年和2011年的契稅9482734.32元。其中2010年1336263.36元、2011年8146470.96元。 (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條和國稅發[2003]47號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第二款的規定,該企業應補繳2010年和2011年工資薪金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和其他所得應扣未扣的個人所得稅共計921244.26元。其中2010年501336.99元、2011年419907.27元。 (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追繳該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少繳的2009年度和2011年度營業稅82591.44元、城建稅5995.61元、房產稅1316647.74元、印花稅121221.29元、土地使用稅47636.90元,擬處以0.5倍的罰款787046.49元。 (十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發)〔2011〕50號)第二條,該企業工資薪金所得和其他所得應扣未扣的個人所得稅921244.26元,擬處以0.5倍的罰款460622.13元。 (十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該納稅人少申報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房產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契稅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以上三年共查補稅費11982354.13元,擬處以罰款1247668.62元。 四、案例分析 通過本案檢查,可以看到,該企業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置國家利益于不顧,通過各種手段能少繳稅款就少繳。由于稅務機關稽查力量有限,企業納稅意識淡薄,認為企業10年、20年才能被選案檢查一次,心存僥性,若碰上檢查人員對政策掌握不準,能蒙混過關就蒙混過關,比如:購進大量貨物用于給客戶贈送禮品,拉儲蓄存款、促銷禮品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同時該企業購買辦公樓已入帳,已作為固定資產管理計提折舊,購買雙方簽定合同已付全款,企業認為有部分樓層未用想退回并簽有退回合同,經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核實,企業并沒有發生賬面價值減少的事實,經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審理應再補繳契稅346萬元。 通過對該企業的檢查,我們建議,應切實加強對企業納稅輔導及稅收政策的培訓,并注重實效,讓納稅人知法、懂法和守法;同時對納稅人有故意偷稅少繳稅款行為的應加大處罰力度。 從本案的檢查過程來看,檢查人員就帳查帳,番閱憑證、對照合同,沒有什么獨特的檢查方法,但檢查人員和重審委會審理人員對問題認真負責的態度和查深查透的精神是值得學習和借鑒的。我們在檢查中不能只聽納稅人似乎合理的解釋,簽一份虛假的合同后就對問題一筆帶過,而應在分析問題時結合企業做帳的動機、形式和方法來找出問題的疑點和根源,在正確理解稅收法規、政策的基礎上,把稅收政策用足用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