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彩色濾光膜、偏光片生產企業進口物資范圍及首批享受政策企業名單的通知》(財關稅[2012]53號)規定,自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國內產業自主化發展規劃的彩色濾光膜、偏光片等屬于新型顯示器件產業上游的關鍵原材料、零部件的生產企業,可享受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具體免稅辦法比照財關稅[2012]16號附件《關于新型顯示器件面板生產企業進口物資稅收政策的暫行規定》執行。
4、《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鼓勵科普事業發展的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2]4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起,對公眾開放的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站、臺)和氣象臺(站)、地震臺(站)、高校和科研機構對外開放的科普基地,從境外購買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而進口的拷貝、工作帶,免征進口關稅和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對上述科普單位以其他形式進口的自用影視作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重大技術裝備行業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財關稅[2012]14號)規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裝備和產品目錄、進口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目錄、進口不予免稅的裝備和產品目錄等進行調整。
1、對符合條件規定的國內企業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2年修訂)》中所列裝備或產品的,如進口《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單(2012年修訂)》中所列商品的,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對2012年4月1日以后批準的按照或比照國發[1997]37號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下列項目和企業,進口《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2年修訂)》(以下簡稱不予免稱目錄)中所列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同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一律征收進口關稅。如果在2012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批準的項目和企業在2012年9月31日前進口《不予免稱目錄》中所列設備的,可以按《不予免稱目錄》修訂前的目錄所列執行。那么,對有關項目和企業自2012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進口《不予免稱目錄》中設備時,一律征收進口稅收。
3、2011年已獲得免稅資格的制造企業、承擔城市軌道交通自主化依托項目業主、承擔核電裝備自主化依托項目業主,在2012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申報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繼續按原政策執行;自2012年4月1日起,2011年已獲得免稅資格的企業及業主申報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按新政策有關規定執行。
4、新申請享受《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2年修訂)》中所列裝備或產品,如進口《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單(2012年修訂)》中所列商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企業。
自2012年4月1日起,新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文件經初審符合要求的,企業憑受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有關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續。
(三)科技類民辦非企業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
《財政部、科學技術部、民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2]54號)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以科學研究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研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享受的基本條件為:(1)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和《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2)資產總額在3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3)從事科學研究的專業技術人員(指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專業技術人員)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員的比例不低于60%;(4)兼職的科研人員不超過25%.
2、資格審核認定。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進行資格審核認定,并對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資格證書。經認定的可持有效的資格證書和其他有關材料,按照海關的管理規定,向其所在地直屬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和相關進口科研用品的減免稅審批手續。
3、免稅進口科研用品的范圍。按照《關于修改<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的決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2011年第63號)修改后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2007年第45號)執行。
二、修訂進口物品稅收優惠項目內容
海關總署出臺2012年第15號公告,重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以下簡稱《歸類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以下簡稱《完稅價格表》),并規定在2012年4月15日起執行。
(一)進境物品歸類項目
一是《歸類表》所列名的物品,歸入其列名類別,如奶粉歸入食品、飲料類適用10%稅率。
二是《歸類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歸入相應類別。
三是不能按照上述原則歸入相應類別的物品,歸入“其他物品”類別按10%稅率征收。
(二)進境物品完稅價格
一是《完稅價格表》已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完稅價格表》確定。如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自用奶粉,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含5000元)以內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境內的自用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含2000元)以內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超出這一標準的入境奶粉,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對超出部分按每千克(公斤)完稅價格200元,稅率10%,征繳進口稅稅額。
二是《完稅價格表》未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來源地最近時間的主要市場零售價格確定其完稅價格。
三是實際購買價格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進境物品所有人應向海關提供銷售方依法開具的真實交易的購物發票或收據,并承擔相關責任。
四是邊疆地區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稅價格按照海關總署另行審定的完稅價格表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