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領導:我是一開發公司會計,我單位按每平方米5000元的價格拍得一地塊。為了公司形象,我公司在拍得地塊的公路旁自行建造了一售樓部(該售樓部等到房屋銷售后要拆除,占用土地面積500平方米,共一層,建安成本500000元)。
我的問題是:
1、我公司需要申報繳納房產稅嗎?
2、如要繳納房產稅是按照建安成本的50萬元申報繳納房產稅還是要包含土地價款250萬元在內?。
(如能提供相關文件規定,希望提供文號,我可向老板解釋,謝謝!)
回復內容:
臨時性房屋免征房產稅。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檢發〈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關于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稅地[1986]8號)
部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勞務財產處 答復時間:2013-09-2910:41
我們觀點——安徽省地稅局對此問題的解答不夠嚴謹,對納稅人甚至有些誤導。臨時性建筑物真的不用繳納房產稅嗎?
仔細分析,可以發現財稅地[1986]8號文第二十一條規定不予征稅的“臨時性建筑物”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其一必須為基建工地服務,其二必須處于施工期間。相反如果基建工程結束,臨時性建筑物歸基建單位使用,則須從基建單位使用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售樓部等臨時建筑物顯然不是為基建工地服務,而是為售樓服務,因而不能滿足不征房產稅的兩個條件。如果這一臨時建筑物為施工單位所建,這一臨時建筑物也已經交與開發公司,并且開發公司也已經在實質使用,因而應當從開發公司接受臨時建筑物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如果臨時建筑物由開發公司自己建造,那么按照上述文件第十九條的規定,開發公司也應當從該臨時建筑物使用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也就是說無論這些臨時建筑物是哪一方建造的,都須繳納房產稅。
附錄——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財稅地字[1987]3號)規定:
關于“房產”的解釋
“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
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檢發〈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關于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稅地[1986]8號)
十九、關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稅?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法規征收房產稅。
二十一、關于基建工地的臨時性房屋,應否征收房產稅?
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后,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規征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