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6.27
各市、州、林區、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近年來,為適應經濟發展需要,各級政府廣泛采取BT(即建設-移交)等投融資方式建設基礎設施工程,解決工程建設過程中資金不足的問題。為規范BT等投融資方式建設項目營業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以投融資人的名義立項建設,工程完工后交付業主,對投融資人所取得收入應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下同)。
二、以項目業主的名義立項建設,對獲得政府特許項目建設權的投融資人,按以下方式征收營業稅:
(一)對投融資人參與工程項目施工的,均應認定為建筑工程的總承包人,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以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二)對投融資人只負責提供資金,不參與工程項目施工,將建筑工程承包給其他施工企業的,該施工企業為建筑業營業稅納稅人,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工程承包總額;對投融資人受托從事項目建設的行為,應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扣除支付給施工企業工程承包總額的余額。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合同未約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三、BT項目納稅人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申報納稅。
四、各地要加強BT項目的稅收管理,建立BT項目登記備案制度,對項目立項、建設、移交實行全過程監控。強化項目管稅,加強項目分包工程的后續跟蹤管理,嚴格稅收源泉控管,建立健全與國土、規劃、建設等部門的信息溝通機制,確保BT項目稅收政策全面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