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根據草案,今后擬完善授權立法。
2000年頒布的立法法規定,涉及稅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目前18個稅種中,只有3個制定了法律,這一現狀源于上世紀80年代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立法。
1985年,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制定暫行規定或條例,意在保障相關工作順利進行。據專家介紹,當時的授權比較籠統,沒有事項、期限等要求。近30年來,在稅制領域,以“暫行條例”、“試行”形式頒布十余項稅收規定。
本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根據過去的授權立法,范圍廣、籠統、缺乏時限的情況,增加規定授權應明確授權的目的、范圍、期限、授權機關實施授權的方式和應當遵循的原則,授權期限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為一般是5年,特殊情況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