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1各市地方稅務局、省直屬征收局:
據部分基層單位反映,目前在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方面出現了一些問題,一是有些省(市)稅務機關對我省外出施工且有《外出經營管理證明》的建筑安裝企業,就地征收了企業所得稅,直接影響了我省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進度;二是部分外地來我省施工的建筑安裝企業沒有及時回原地足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出現了管理漏洞。為了加強對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堵塞管理漏洞,確保所得稅收入及時足額入庫,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來冀施工的外省建筑安裝企業,無論其有無《外出經營管理證明》,一律就地定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具體應稅所得率由縣級地稅機關在5%至15%的范圍內確定。
二、對省內跨市施工的建筑安裝企業,可憑《外出經營管理證明》回原地繳納企業所得稅,施工地地稅機關可憑《外出經營管理證明》及在原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證明,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否則,一律就地定率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