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副省長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
(三)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旅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省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科級及以下人員需經廳(局)級領導或其授權人員批準方可乘坐飛機,廳局級以下級別的單位,出差人員需經本單位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
(四)城市間火車屬于直達全列軟席列車的,副廳(局)長以上及相當職務人員可以乘坐高級軟席,其余人員則乘坐軟席。
第七條乘坐火車,從當晚8時到次日晨7時之間,在車上過夜6小時以上,或者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
第八條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燃油附加費和航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第三章住宿費
第九條省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出差一般應住宿在社會上三星級(或以下)的賓館、飯店。出差人員住宿費標準上限為:副廳級以上人員每人每天600元,處級人員每人每天300元,科級以下人員每人每天150元。
省財政廳將根據物價水平、住宿定點飯店招標等情況不定期調整上述住宿費標準上限。
第十條省直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住宿標準:副廳級以上人員住套間,處級人員住單間,科以下人員兩個人住一個標準間。
科以下人員單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員為單數,其單個人員可選擇單間(或標準間)住宿,其住宿費按不超過上述住宿費標準上限兩倍以內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省直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必須到國家和省的定點飯店住宿,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收費標準憑據報銷。因特殊情況未到定點飯店住宿的,在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出差地沒有定點飯店的,在住宿費開支標準的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定點飯店通過招標、協商方式確定,名單另行公布。
第十一條省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實行定點住宿,其住宿費在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第十二條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十三條出差人員在省外出差,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在省內出差不發放伙食補助費,可以憑出差地的餐飲發票,按自然(日歷)天數,每人每天50元以內的標準據實報銷。
第十五條出差人員的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用于補助市內交通、文印傳真、長途固話等支出,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省內省外同一標準,每人每天30元。
第五章與會、外派等的差旅費
第十六條工作人員到廣州10區以外參加會議和本部門、本行業的業務培訓班,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會議期間與在途期間的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第三、四章的規定報銷。由主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由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回本單位按照第三、四章的規定報銷。
會議通知沒有明確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統一安排食宿的規定報銷差旅費。
第十七條到廣州10區以外基層單位實(見)習,掛職鍛煉和參加各種支援工作隊、醫療隊等人員,工作時間10天以上的,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規定執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20元,不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粵辦發〔1995〕8號文和粵辦發〔1997〕27號文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到廣州10區以外參加國家和省級黨政機關、工青婦團體舉辦的黨員培訓班、任職培訓班、干部培訓班(不含學歷、學位教育),學習期間伙食費自理的,憑培訓通知回所在單位報銷學習補助費,補助標準為:學習培訓時間在一個月以內的,每人每天補助15元;學習培訓時間在一個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補助10元。不再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十九條廣州10區以外的基層單位工作人員被省直單位選調(抽調)到省直單位掛職鍛煉、開展專項工作或到地方督導工作的,按以下規定報銷差旅費:
(一)從基層工作單位到省直有關部門或派到異地臨時工作單位往返程的城市間交通費,按基層單位所在地的差旅費補助標準回原工作單位報銷。
(二)在省直有關部門或派到異地工作期間,每人每個工作日發放伙食補助費20元,由選調(抽調)人員的省直單位報銷,在原工作單位不再報銷公雜費和伙食補助費。
第二十條省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汽車司機駕駛汽車出差的,按一般工作人員的差旅費規定執行。在廣州10區內行車的,不發放伙食補助和公雜費,符合誤餐費有關規定的,可按規定領取誤餐費。
第六章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二十一條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在不超過500公斤的范圍內憑據報銷(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在50公斤的范圍內托運快件),超過部分自理。個人的書籍、儀器運費可在以上限量外憑據報銷。行李、家具等包裝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可以使用集裝箱托運行李、家具等,但是,報銷的金額應以上述規定行李重量的運費為限,超過部分自理。集裝箱內如裝有個人的書籍、儀器,其運費無法分開計算的,不得作為限量以外報銷。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二條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家具(不含個人書籍和儀器)的托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后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準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三條職工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定,并經組織批準,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二條規定報銷旅費。
第二十四條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后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后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游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游覽。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和伙食補助費包干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七條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行。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的通知》(粵財文〔1996〕10號)同時廢止。其他由省財政廳制發的與本辦法不符的有關規定一并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