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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的稅法和會計規定差異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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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及處理: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廣告費用據實在營業費用中列支;稅法則對廣告費用支出規定了明確的稅前扣除標準,同時規定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所以企業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按規定作納稅調整。為了便于管理,企業應當設置“廣告費稅前扣除臺賬”,為各年度申報企業所得稅做好基礎工作。例:某企業(假設適用2%的扣除廣告費比例)2002年、2003年、2004年度的銷售收入分別為1800萬元、2000萬元、2300萬元,各年度廣告實際支出額分別為40萬元、42萬元、43萬元。2002年,廣告費稅前扣除限額為36萬元,本年實際支付廣告費40萬元。則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40—36=4萬元。即本年度只允許稅前扣除36萬元,尚未扣除的廣告費4萬元,結轉以后年度扣除,財務上不做調整,只做納稅調整。2003年,廣告費稅前扣除限額為:2000×2%=40萬元,本年度實際支付廣告費42萬元。則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42—40=2萬元。尚未扣除的廣告費2萬元,結轉以后年度。2002——2003年度累計結轉以后年度廣告費扣除額為4+2=6萬元。2004年,廣告費稅前扣除限額為:2300×2%=46萬元,本年度實際支付廣告費42萬元。但本年度只允許稅前扣除46萬元,其中包括本年度實際支付廣告費43萬元,以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廣告費扣除額3萬元,即43+3=46萬元。本年度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累計到2004年結轉以后年度的廣告費扣除額為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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