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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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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 2010.7.2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其有關規定,現就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二、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本規定發布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本規定,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特此公告。 中國財稅浪子王駿點評: 中國稅法需要細化,其實權益性投資損失應當一次性扣除依據國稅發[2009]88號文件完全可以得出結論的,其后的國稅函[2010]148號文件也繼續明確了這一點,但是實際工作中依然有不少稅務機關沿用原國稅函[2008]264號文件的相關處理要求(限額扣除),本次公告明確了一個關鍵問題,是非常值得稱道的。但是,本公告并未給出概念界定,本公告所稱股權投資損失是指的股權投資轉讓損失,還是因被投資企業清算等原因導致的股權投資損失,可能還會存在一定爭議,不過博主認為這些情況都應適用6號公告。 有一個細節大家一定要注意,這個公告本身只字未提國稅發[2009]88號文,這說明正在醞釀中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制度改革已經不可避免。88號文很有可能要退出歷史舞臺。 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6號公告解讀:明確股權投資損失可一次性扣除 股權投資損失的財稅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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