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繳費年金個人所得稅扣除限額的計算,繳費基數與繳納比例都有限制。另外,實繳數與限額數相比,應取兩者中的較低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為便于理解,舉例說明如下。 案例 2014年1月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甲單位數據如下: (1)大王1月工資、薪金所得45000元,中王1月工資12000元,小王1月工資6000元。 (2)個人年金扣除按職工本人當年度月工資額的2%標準計算,按月計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 (3)2012年各職員工資總額:大王480000元,中王132000元,小王60000元;當地2012年人均年收入45000元。 問題:不考慮其他情況,2014年1月大王、中王和小王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計算如下: 1.年金個人繳費的稅前扣除限額為:45000÷12×300%×4%=450(元)。 2.三人按本人2014年1月工資額的2%標準計算,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扣除項為: 大王:45000×2%=900(元),可以扣除450元,超過的450元不可以扣除。 中王:12000×2%=240(元),未超過扣除限額,可以據實扣除。 小王:6000×2%=120(元),未超過扣除限額,可以據實扣除。 3.計算三人個人所得稅: 大王:(45000-450-3500)×30%-2755=9560(元)。 中王:(12000-240-3500)×20%-555=1097(元)。 小王:(6000-120-3500)×10%-105=133(元)。 相關政策——稅總發[2013]14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年金個人繳費熱點問題解答 1.年金個人繳費部分扣稅限額如何理解? 財稅〔2013〕103號文件規定,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本通知第一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年金個人繳費的扣除,實質有一個雙限額,即基數與比例,同時,當地上年社會平均月工資三倍的4%是一個最高的年金稅前扣除標準。以中王為例,不同情況計算限額表如下: 個人繳費年金限額計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