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于企業所得稅非居民納稅人的匯算清繳)尊敬的納稅人:
為確保2012年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6號)、《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國稅發[2009]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8號,滬國稅際[2010]18號轉發)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9號,滬國稅際[2010]17號轉發)等有關企業所得稅稅收法規的規定,現將我局2012年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若干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范圍
2012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辦妥稅務登記證,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以下稱為納稅人),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規定參加所得稅匯算清繳。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參加2012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
1、臨時來華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不足1年,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且已經結清稅款;
2、匯算清繳期內已辦理注銷;
3、其他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不參加2012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時限
納稅人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所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三、申報納稅
1、納稅人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和報送納稅申報資料(申報資料清單見附件)。為保證納稅服務質量,主管稅務所將分批安排、通知納稅人報送納稅申報資料。請納稅人配合。
2、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應當在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所提出延期申報申請。經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申報期限。
3、申報年度所得稅后,需補繳或退稅的,應按規定時限將稅款補繳入庫或辦理退稅手續。
納稅人補繳稅款確因特殊困難需延期繳納的,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4、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十一條,實行查賬征收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附送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納稅人應將《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通過電子客戶端報送,同時附報紙質的《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一式兩份),無論當年有無關聯業務,納稅人均需報送紙質的《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企業年度關聯交易申報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應同步。
納稅人可從上海稅務網站(網址:www.tax.sh.gov.cn)“辦稅服務-下載中心”欄目內下載《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客戶端》。
5、經批準采取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的企業,其履行匯總納稅的機構、場所(以下簡稱匯繳機構),應當于5月31日前,向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索取《非居民企業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證明》;企業其他機構、場所應當于6月30前將《非居民企業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證明》及其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6、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發現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應當在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
附件:
(1)《2012年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應報送的資料清單》
(2)回執
上海市黃浦區國家稅務局
二○一三年二月附件(1):2012年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應報送的資料清單
1、《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其中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核定征收企業),據實申報的納稅人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據實申報企業)及其附表(一式兩份);
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如:
(1)2012年季度預繳稅收繳款書復印件;
(2)納稅人委托中介機構代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應附送委托人簽章的委托書原件;
(3)據實申報的納稅人應報送《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一式兩份);
(4)審批或備案結果通知書復印件(2012年度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發生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納稅人報送)。
(復印件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辦稅人員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附件(2):關于二○一二年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
回 執
《關于2012年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已收悉。
單位名稱(章):
辦稅人員簽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