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培訓費等費用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復
【文號】國稅函〔2004〕553號
【發文日期】2004.05.12
【稅種】增值稅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有效性】全文有效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向購買方收取培訓費、維護費等價外費用可否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請示》(京國稅發〔2003〕32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培訓費、維護費等費用,應按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也應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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