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般納稅人購入用于建造鋼結構廠房的鋼材進項稅額能否抵扣?如不能抵扣,拆卸鋼結構廠房后,處置拆卸下來的鋼材按17%繳納增值稅還是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稱建筑物,是指供人們在其內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具體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的房屋……。
根據上述規定,該鋼結構廠房作為不動產,企業購入用于該鋼結構的房屋的鋼材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應作進項稅額轉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因此,企業如果將該鋼結構廠房拆除,將鋼材單獨對外銷售,屬于銷售貨物,應按17%稅率繳納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