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房地產開發公司將開發產品轉為自用(轉為出租用或固定資產),是否要視同銷售計繳營業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三條規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因此房地產企業將開發產品轉為自用,沒有發生所有權的轉移,也沒有取得經濟利益收入,即沒有發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注:上述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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