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7月1日起,融資租賃貨物出口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試行退稅政策以來,對我國利用融資租賃擴大對外經營方式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近期,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自2014年10月1日起,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的試點范圍由天津東疆保稅港區擴大至全國,并規定了適用范圍、計算依據及退稅事項。
一、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變化的區別 (一)概念重述 原政策規定的融資租賃是指融資租賃出租方根據承租人(單位或個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而《通知》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有形動產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產,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產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屬于融資租賃。新舊政策對比在概念區別較大,一是《通知》明確融資租賃貨物為有形動產,彌補了原政策中解釋不全的缺陷。二是與現行有形資產的稅收處理實際接軌,對以殘值購入有形動產進行了明確。
(二)擴大范圍 《通知》明確對融資租賃貨物出口享受增值稅、消費稅退稅的政策范圍,在原政策只限于天津市東疆保稅港區和上海自貿區的基礎上擴大到全國試點。享受退稅的情形分為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和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以下簡稱融資租賃貨物)兩類(不包括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
1、融資租賃出口貨物 根據《通知》規定,對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下統稱融資租賃出租方),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的飛機、飛機發動機、鐵道機車、鐵道客車車廂、船舶及其他貨物,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一條所述“固定資產”,并向海關報關出口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在全國范圍內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2、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 根據《通知》規定,對融資租賃出租方購買的,并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內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國內生產企業生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視同出口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上述海洋工程結構物范圍、退稅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具體范圍,應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有關規定執行。如果不在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海洋工程結構物及退稅率列名范圍之內的,不能享受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
注意,上述融資租賃企業,僅包括金融租賃公司、經商務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經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批準開展融資業務試點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其中,金融租賃公司,僅包括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
(三)新增內容 在原規定中未明確按簡易辦法購進融資租賃貨物退稅的方式,《通知》明確了如果融資租賃出租方是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按簡易辦法征稅的融資租賃貨物和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融資租賃貨物,其適用的增值稅退稅率,按照購進貨物適用的征收率和退稅率孰低的原則確定。
二、融資租賃貨物退稅依據與計算 (一)融資租賃貨物退稅依據 一是增值稅。融資租賃出租方將出口貨物租賃給境外承租方或將海洋工程結構物租賃給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其出租方享受退還購進租賃貨物所含的增值稅。
二是消費稅。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應向融資租賃出租方退還前一環節已征的消費稅。即:出口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已征稅款予以退還。
(二)融資租賃貨物退稅計算 一是增值稅。增值稅應退稅額=購進融資租賃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融資租賃貨物適用的增值稅退稅率 融資租賃出口貨物適用的增值稅退稅率,按照統一的出口貨物適用退稅率執行。但注意除融資租賃出租方租賃給境內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列名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中附件3所列的特殊退稅率或國家另有規定執行之外,其它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貨物應按退稅率文庫中對應的適用退稅率執行。如A公司符合《通知》規定的融資租賃條件,2014年8月從B企業購買一批1200萬元(不含稅價)的石油鉆探機(鉆探深度小于6千米)租賃給某地區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C企業,租賃時限為8年。已知石油鉆探機的商品代碼為8430411100,假設查詢的退稅率為15%,但由于《通知》規定,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范圍、退稅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應按財稅〔2012〕39號有關規定執行,即該文的第一條第(二)項第5款和第三條第(一)、(二)項第4款。C企業是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石油鉆探機也在海洋工程結構物范圍之內,其財稅〔2012〕39號文件中附件3所列的退稅率為17%,屬于執行特殊適用退稅率規定。因此,A公司租賃給C公司的石油鉆探機應當憑據B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計稅金額,按照17%的退稅率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退稅,而不是按15%的退稅率,其增值稅應退稅額=12000000×17%=2040000(元)。
二是消費稅。消費稅應退稅額=購進融資租賃貨物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上或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消費稅
三、出口退稅的資格認定與申報 融資租賃出租方應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辦理退稅認定和申報增值稅、消費稅退稅。 (一)出口退稅資格認定 融資租賃出租方在享受出口退稅之前,應當根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24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在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簽訂首份委托出口協議之日起30日內,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提供有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資格認定。如果融資租賃出租方出口退稅資格認定內容發生變更的,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申請表》,提供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出口退稅資格認定。如果融資租賃出租方需要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注銷出口退稅資格,然后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注銷。注銷認定后,融資租賃出租方不得再申報辦理出口退稅。
(二)出口退稅申報 融資租賃出租方申報退稅時,應當使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出口退稅申報系統,報送有關融資租賃貨物退稅的申報表,向稅務機關申報退稅。 1、所需憑證。融資租賃出租方憑購進融資租賃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證明聯、向海洋工程結構物承租人開具的發票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手續。但用于融資租賃貨物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不得用于抵扣內銷貨物應納稅額。融資租賃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貨物的,若申請退稅,還應提供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注意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以退稅證明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以融資租賃出租方收取首筆租金時開具的發票日期為準。
2、申報管理。經過認定的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規定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增值稅、消費稅退稅。
四、其它規定事項 (一)報關出口的要求。融資租賃出租方在進行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報關時,應在海關出口報關單上填寫“租賃貨物(1523)”方式,以便與一般貿易的貨物加以區分。海關依融資租賃出租方申請,對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辦理放行手續后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證明聯,并按規定向國家稅務總局傳遞退稅證明聯相關電子信息。
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已退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以融資租賃方式離境時,海關不再簽發退稅證明聯。
(二)不享受出口退稅的規定。對承租期未滿而發生退租的融資租賃貨物,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及時主動向稅務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補繳已退稅款,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再復進口時融資租賃出租方應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復運進境手續并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貨物已補稅或未退稅證明,海關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