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稅發[2004]119號 2004-09-30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直屬二分局、稽查局:
為規范企業所得稅征管,嚴格執行國家稅收政策,經研究,下列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社會中介服務組織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浙地稅二[1999]98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停止執行。社會中介服務組織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準按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199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浙地稅發[1994]247號)第五條第9款規定停止執行。鄉鎮企業在計稅工資基礎上,另按在冊職工人數人均每月10元上繳的貼農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浙地稅二[1999]285號)第五條規定停止執行。教育稅收政策統一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