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 2014-05-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管理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自行確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企業,應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同時,報送《小型微利企業備案表》(詳見附件)并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屬于地稅部門管轄的實行電子申報的企業,應在進行網上年度納稅申報之前報送《小型微利企業備案表》;屬于國稅部門管轄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還應在進行年度納稅電子申報時,通過山東省國家稅務局網上辦稅平臺年度所得稅申報模塊填寫《小型微利企業備案表》,隨同年度納稅申報資料一并進行網上申報。
二、企業應依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適用稅率,進行次年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尚未完成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應暫按2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待年度納稅申報完成后再確定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適用稅率。
三、年度中間開業的企業,當年應按2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度終了后按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規定辦理。
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實際利潤額進行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以下簡稱第64號公告)附件1第9行“實際利潤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其中,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將第64號公告附件1第9行“實際利潤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內。年度終了企業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按本公告第一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文件規定,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六、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管理,對實際情況不符合優惠政策規定的企業,及時取消其享受的稅收優惠,同時追繳減免的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七、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審批備案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地稅函[2010]96號)和《山東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操作指南(試行)》(魯國稅發[2010]95號)中與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備案有關的規定同時廢止;《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魯國稅發[2009]1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小型微利企業備案表 下載:doc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