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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6〕140號文明確購買理財產品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稅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1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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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改增前,購買理財產品取得的收益如何征收營業稅總局一直沒有明確規定,各級地稅部門政策不一;營改增后,各地陸續出臺的政策解讀態度曖昧,成為困擾征納雙方的難題。 (一)政策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 4.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二)各地解讀 上海在線訪談 問:銀行保本理財產品的收入要交增值稅嗎?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單位和個人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質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欄目征收增值稅。銀行保本理財產品屬于利息性質。 《湖北省國稅局營改增政策執行口徑第四輯》 七、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取得的收益是否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企業購買的保本銀行理財產品取得的收益,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企業購買的非保本銀行理財產品,如果產生收益,作為投資收益,不征收增值稅。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五) 七、關于銀行轉讓理財產品收入繳納增值稅問題 銀行轉讓理財產品取得的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轉讓”征收增值稅。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且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廈門國稅營改增政策問題解答(十三) 5、銀行購買其他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結構性融資、資管計劃等產品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按貸款服務征稅,還是按金融商品轉讓征稅? 答:理財產品、信托產品、結構性融資、資管計劃等產品屬金融商品,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按貸款服務征稅。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營改增問題快速處理機制專期十二》 問題三銀行轉讓理財產品收入如何征收增值稅? 答復: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綜上,銀行轉讓理財產品應視為“金融商品轉讓”,取得的收益應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的相關規定征收增值稅。961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下發《營改增熱點問題解答》的通知 121.保本理財怎樣理解?正常通過網銀購買的理財產品,合同中沒有明確表明保本字樣,利息收入是否免稅? 答:征稅。 二、財政部終于明確:納稅人購買、轉讓理財產品不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同時文件第四條也規定: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也就是說,除了“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外,納稅人在持有金融商品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以及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所取得的收益都不用分別按照“貸款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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